在因买卖、建设施工或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民事诉讼中,作为企业法人的当事人经常有这样的疑问,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款项或经法院强制执行的款项,收款方应否开具发票,我们知道判决款项中的本金,比如货款、工程款是属于对外经营业务收取的款项,是应当开具发票的,但如果是经判决确认的违约金、利息,或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呢,很多人并不清楚。

根据现行的增值税规定,如果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未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是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比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向乙方供应一批消防电子设备,因为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供货,乙方起诉主张解决合同、乙方支付违约金,那么经法院判决后乙方履行支付的违约金,即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但如果违约金、利息、损失属于“价外费用”,那么收款方是应该开具发票的。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价外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等,属“价外费用”,应开具发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就销售方应否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属人民法院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的问题,并无明确规定,故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也并不统一,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也存在完全不同的观点,有判决认为开具发票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对当事人之请求不予支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395号民事裁定书);亦有判决支持当事人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诉讼请求(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12号民事判决书)。
如果收款方拒不开具发票,收款方较可行的做法,一是可以主张因收款方未开具发票所造成的损失,二是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