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怀不是贩卖出来的 (情怀不是卖点)

来源:法制日报

情怀不是贩卖出来的,情怀不是卖点

尽管国家明令禁止,但互联网*草烟**广告仍大量存在且更加隐蔽。4月15日,北京疾控中心发布2018年中国互联网影响数据监测结果,青少年用户众多、监管相对缺位的互联网平台,成为*草烟**营销的重灾区。近15%*草烟**广告打起“情怀牌”,在一些生活方式分享APP中,也出现了大量针对女性的*草烟**营销信息(4月16日《北京青年报》)。

这一监测结果应是重要发现。*草烟**信息在传统媒体上没有立足之地后,转向网络营销,用情怀软文来营销或是新动作且更具隐蔽性。以往男性是吸烟主力,而目前*草烟**信息瞄准女性和青少年群体,这是非常值得警惕的信号。进一步来说,这一监测结果对有关控烟部门、执法部门是重要提示,即目前*草烟**营销的渠道、方式、对象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假如我们还用传统的眼光看待*草烟**营销就落伍了,无法对*草烟**信息的渗透和危害做到准确判断,自然无法有效控烟。

根据我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草烟**广告。那些在网上发布的*草烟**信息——无论是发布*草烟**销售信息、代购信息,还是用情怀软文来营销,本质上都是一种广告行为,用来促销*草烟**。所以,不管*草烟**信息如何伪装,都应该视为违法广告,依据上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草烟**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希望有关部门根据监测结果顺藤摸瓜,处置违法者。

尽管*草烟**营销从线下转移到网上更隐蔽,增加了监管难度,但如果深入调查,还是应该能找到违法者的。比如,发布违法*草烟**信息的人是谁,通过注册信息或许能找到。而且,违法*草烟**信息涉及的相关品牌,其生产者、代理者难辞其咎。只要深入调查,广告主或许不难找到。根据我国广告法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对于发布*草烟**信息的网络平台,即便不能全部调查确认,也应查处主要传播平台,比如微博和一些APP*草烟**营销信息较多,应依据广告法处置,如果这些平台收取了广告费,应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即使那些涉及*草烟**营销的网络平台、APP未收广告费,但充当*草烟**营销“帮凶”也不应该,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发布“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草烟**促销信息应属于法律禁止的内容。

因此,只有依法约谈相关网络平台,要求清理*草烟**信息,并视违规情况进行处罚,才能增强这些平台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加强对平台信息的审核,压缩*草烟**促销信息违法传播的空间。在约谈、处罚外,还要对网上*草烟**信息加强日常监督。之所以要重视*草烟**营销的新变化、新趋势,是因为我国已经有3亿多烟民,其中,青少年吸烟率达6.9%,尝试吸烟率为19.9%,控烟形势非常严峻。而监测发现*草烟**网络营销盯上了青少年群体,绝不能允许烟企再变着法儿去伤害青少年。

总之,面对*草烟**信息用情怀软文来营销,除了要视为违法广告进行查处外,还应该增强女性和青少年群体的“免疫力”,要让这些群体认清“情怀软文”是“佛口蛇心”。此外,还应根据*草烟**营销渠道、方式、对象的新变化及时完善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