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作者:李松律师
单位: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山东枣庄)
摘要: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阐述了我国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征,瑕疵担保责任的立法模式,叙述了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完善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买卖活动应运而生,同时买卖活动对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有着重要的助推作用。买卖合同对促进经济交往的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买卖合同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但是,在买卖活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致使民事纠纷数不胜数。立足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认证研究总结在买卖活动中的实践经验教训,广泛借鉴国外司法、立法的成功经验,从而尽快完善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无疑具有特殊意义。
1. 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征
1.1 瑕疵担保是一种法定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的产生并非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以其并非是一种约定责任,而是一种法定责任。而在一般情况下,瑕疵担保责任仍然属于任意性规定,而非强性规定。当事人可因情况的不同做出特别约定,以达到免除、限制、减轻或加重出卖人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排除瑕疵担保责任的强行性法律性质。商场门口“货物出门,概不负责”的横幅,并不能默认消费者同意此一条合同款,其对出卖人瑕疵仍然适用。
1.2 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瑕疵的承担的基础是: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而出卖人在主观上是否有故意、过失不给予考虑,即其不以出卖人主观过错为要件,只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在客观上存在瑕疵,那么出卖人就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不考虑其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1.3 瑕疵是出卖人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通常仅适用于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当买受人以支付货币为对价换取出卖人向其交付标的物,并拥有标的物所有权,依照对价理论,此时出卖人所交付标的物的价值应与买受人所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即出卖人应保证交付的标的物无瑕疵,否则出卖人即违背了诚实信用及民法等价有偿等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可见,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2. 瑕疵担保责任的立法模式
2.1 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
德国早在普通法时期就已规定了瑕疵担保责任,德国民法典也大体遵循该制度。多条法文对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依照规定,出卖人有担保其标的物无灭失、价值减少的危险,或应具通常效用或契约预订或减少价值,或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其实,在德国早期,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争论未曾停过,而民法典的制度终止了这个争论。
法国民法典规定,买卖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瑕疵,以致不适于其应有的用途或减少其效用时,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可见,在法国瑕疵担保责任不仅适用于出卖人主观过错的情况,也适用于标的物客观存在瑕疵的情况。
日本现行民法第570条规定“买卖标的物隐含瑕疵时,以买受人不知其情,且因之不能达到契约目的的情形为限,买受人可以解除契约并请求损害赔偿;其他情形,买受人仅能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日本关于瑕疵担保责任仅有的一个条文。相比于日本旧民法,其补充了解除条件的契约目的的之不达为要件。
2.2 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
严格来讲,英美法无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包括默示担保和明示担保,两种制度存在异曲同工之处。“买者担心”在早期英国可谓传遍大街小巷,即如果出卖人无明示担保且不构成欺诈,则其对标的物瑕疵不承担责任。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出台出卖人默示担保责任。在英美法系中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其已被违约责任所替代。
3. 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3.1 《产品质量法》与瑕疵担保责任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对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的专门性法律,其中第三章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由《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法对销售者出卖之产品的质量保证义务进行扩大,从而扩大销售者的担保义务。而就该法所规定的责任而言,在责任形式上我们不难发现,与前文所述及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实现形式是基本相同的,《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与传统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高度的一致性,可以认为该法的理论基础就是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要求出卖人承担法定责任。
3.2 《消费者权益》与瑕疵担保责任
《消费者权益法》的立法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通过分析《消费者权益法》对出卖人责任的规定可知,改法完美的继承了瑕疵担保责任。在1995年8月25日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的附件内容中明确列出了实行“三包”的商品目录。“三包制度”所包含的义务和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存在异曲同工之处,其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发挥着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
4. 结束语
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产生于罗马法,并为法系各国民法所吸收和继承,英美法系国家也通过判例和学说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确认。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买卖合同中一项古老的制度,主要是为解决买卖过程中的两种缺陷。一是无权处分。二是交付标的物不相符。它在平衡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中发挥着重大作用。然而近代对此制度的的认知缺发生了变化,对其独立性的意识一旦发生动摇,那么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就遭到了怀疑。然而,瑕疵担保制度不但没有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被废弃,还获得了不断发展,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其不可代替的特殊的功能及地位。大陆法系国家的近代和现代民法立法均对罗马法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继承和发展,瑕疵担保制度拥有着这千年历史,对两*法大**系的影响重大,足见其强大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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