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销售员通过快递
多次贩卖有成瘾性的“止咳水”
情节严重
构成贩卖*品毒**罪

关键词
医药销售员、快递邮寄、止咳水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平、陈某展、黄某均为医药销售员。陈某平先后于2019年9月3日、9月21日、10月25日,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的方式,向被告人陈某展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共9.5件(11400小包)。
10月27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快递点查获陈某平邮寄给陈某展的3.5件(4200小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经检验,均含有可待因成分。
陈某展先后于2019年9月初、9月中旬、10月下旬,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人黄某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共9.5件。
黄某分别于2019年9月17日、10月8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向杨某(另案处理)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共6件。
裁判理由和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平、陈某展、黄某明知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属于管制药品、处方药,滥用会产生成瘾性,危害与*品毒**类似,仍以牟利为目的,通过非法途径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品毒**罪,依法应予惩处。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平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陈某展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黄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手机三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4箱(共4200小包)予以没收、销毁。
五、被告人陈某平、陈某展、黄某的涉案毒资人民币六万一千二百元、五万七千元、六万四千四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处方药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咳嗽水”“止咳水”,其中含有的可待因成分可缓解各种原因引起的剧烈干咳和刺激性咳嗽,同时具有镇痛、镇静作用,因此具有药用功能。 但其药理作用与*啡吗**相似,长期过量使用可产生耐受性、成瘾性,严重损害身体健康。 由于隐蔽性强、价格低廉等因素,类似“止咳水”等部分含致瘾性成分药物很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对象。
自2015年5月1日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需使用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方能开此类制剂,且单方处方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在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品毒**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可待因作为新类型*品毒**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平、陈某展贩卖*品毒**三次,依法应认定为贩卖*品毒**情节严重。
广大群众对过量使用这些药物的危害认识不足、警惕性不高,难以有效辨别*制抵**其危害,特别是在广大青少年群体中更易传播泛滥。本案中被告人以邮寄方式大量出售口服液,自以为犯罪手段隐蔽,可以逃脱法律惩罚,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毒涉**犯罪一直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案件,所有*毒涉**犯罪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一定要加强禁毒防毒意识,提高警惕,远离*品毒**,保持健康的生活状态,不要让*品毒**毁了自己的身体和生活。
来源 | 广州中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材 | 南沙法院
责 编 | 彭 勇
编 辑 | 戴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