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写送货单员工签字讨要货款 (送货单有员工签字可以要回来吗)

手写送货单员工签字讨要货款 (送货单有员工签字可以要回来吗)

律清斋案例

参考案例:(2021)浙0482民初3956号(论点节选并非本案全部内容)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姜先生按照陈某的指示到陆先生处采购拉链。

陆先生向姜先生出具了12份购货单,购货单位填写“陈某”,姜先生在确认了货物数量、规格、价格之后在购货单上联系人处签字确认。据统计,货款总计7万余元。之后陆先生向姜先生交付了购货单上的拉链。

陆先生多次向陈某进行货款催讨,但陈某一直未能支付货款,陆先生认为,货物是姜先生拉走的,购货单也是姜先生确认签字的,既然现在联系不到陈某,就应当由姜先生支付拖欠的货款,故将姜先生诉至人民法院。

姜先生辩驳:陆先生让自己签字确认的12份购货单位上载明了购货单位为“陈某”,自己是受陈某的只是去帮忙拉取货物,确认了货物数量后签字确认,这些拉链实际是陈某购买,货款应由陈某支付。

姜先生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自己与陈某的聊天记录、通话视频、通话录音等证据,欲证明自己拉取货物的行为是受陈某指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陆先生主张与姜先生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据不足,故其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有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如果买卖关系的双方没有签订过书面的合同,送货单、转账记录等交易凭证将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

在本案中,陆先生向姜先生主张货款,必须以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前提,故陆先生提供了姜先生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作为证据。而姜先生为了反驳陆先生的诉讼请求,也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与“陈某”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购买货物的人为“陈某”并能证明自己是按照“陈某”的指示拉货,双方实际上并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据笔者了解,在批发行业、销售行业经常会存在销售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替企业老板、用人单位签订送货单具的情况,姜先生在本案中积极举证的行为,可供销售人员维护自身权利进行参考。而在案件后续处理的过程中,陆先生可以凭借人民法院作出的该判决书向“陈某”要求支付货款。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翻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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