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这则消息:在不久的将来,经营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的海外代购者,将可能面临由工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等监管部门处以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日前辽宁省该部门就《辽宁省反*私走**综合治理条例 (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就提到了上述内容。
不过这消息一出来,就遭到网友恶评如潮。比较多的意见就是国内假货那么多,工商为什么不下力气管一管呢。
但笔者分析,这草案主要是针对在国内从事“海外代购”的商人。也就是买回海外商品,然后在国内再贩卖。
而国人通过朋友亲戚买海外的商品,自个儿用的话,应该不在草案管辖范畴。

进口商品合法凭证
需保存两年
《条例(草案)》中提到,经销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向供货单位索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供货单位营业执照、进货发票、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发票等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购进国家规定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的,还应当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检验检疫证单。对无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的商品,不得购进和销售。
非法海外代购
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中还提到,如有人或单位违反规定,经销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那么工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等监管部门将依法没收该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处以违法经营商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
此外,为经营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提供服务的,由工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等监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经销进口商品的经营者,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且保存证明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少于2年的,由工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等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不过这草案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但出台的可能性非常大。国内的法律就是部门制定,所以草案出台比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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