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申某某在淘宝网注册成立名为“思思美国正品代购店”并设有支付宝账户,通过实名认证。2014年11月,王某某以昵称mikiimai_2009在“思思美国正品代购店订购了一条CLUB MONACO品牌的皮裤,在收到货品后,王某某发表了买家评论并给出了差评。之后,双方为差评事宜产生了争议,王某某又追加评论了自身感受。但是,在王某某给予差评之前,思思美国正品代购店亦存在差评。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王某某根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在淘宝网上给予差评及追加评论,并未使用*辱侮***谤诽**的方式;其次,申某某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因王某某的差评而导致申某某的商誉受损的事实。因而,对申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申某某表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辱侮***谤诽**行为明显存在。其商业信誉受损或者说公众对该店的信赖下降显而易见。买家的侵权行为本身就已经足以说明损害的存在,不需要提供任何其他证据。
随着网上购物的方便快捷,网购族团体也在进一步扩大,但网购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买到的商品跟自己想象中完全不一样的商品,也就出现了“买家秀”和“卖家秀”的尴尬,那么买家差评行为是否构成网络侵权行为?难道我买了商品不合心意还不能说几句了?

律师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买家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是否对卖家经营的淘宝网店构成了侵权。淘宝网设置买家评*功论**能的目的就是出于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希望通过买家网购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
作为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上诉人的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而买家在淘宝网上给出何种评级和评论往往系基于货品本身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且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买家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非系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

买家在淘宝上给予卖家差评,难道就构成侵权了?买家是否应该为自己的网购体验的差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呢?

买家有权基于收到货品后的体验感受在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而买家在淘宝网上给出何种评级和评论往往系基于货品本身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商品物流的速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且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虽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那么这种真实的差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网络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王某某作为网购一族的普通消费者,对网络商品及服务进行的基于客观基础事实的主观评价行为并非采用*辱侮**、*谤诽**方式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因而不属于网络侵权行为。但是,如果网络消费者不是基于对网络商品、服务的客观评价,而是为了个人的私心或泄愤行为,隐瞒真实事实或恶意捏造虚假事实给予差评行为,造成网店名誉受损的,这样就符合网络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因此,一方面法律保护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法律也同样打击恶意消费者破坏网络购物秩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