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王某将挂靠汽运公司车辆转让给贾某,并将该转让事宜通知了汽运公司,公司表示同意。
其后,贾某又将该车转让给谭某,谭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熊某受伤。
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已过交强险保险期间。法院认为,肇事车辆无论是线路经营权还是进站经营权,均归属于汽运公司,而非个体车主,代理客运经营合同及汽运公司章程中有明显具备管理职能的条款:包括汽运公司代理经营、接受其管理且收取代理费、交通规费、统一办理客运线路营运审批、证件领发、车辆报废及更新等。

所以车主与汽运公司并非单纯的有偿服务合同,本质上是地方政府为加强管理而实施的事实上的一种体现。管理与被管理的挂靠关系。运行支配,不限于对运行自身存在直接、现实支配场合,而只要出于事实上能支配、管理机动车运行地位和对机动车运行能下指示、处于控制地位,即为运行支配。不仅包括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甚至包括因心理因素而产生的利益。

本案中,汽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对挂靠机动车存在"运行支配",汽运公司本应按合同约定和章程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管理职能,从而避免和减少代理经营风险。但其总于行使自己的义务,未对肇事车辆办理车辆保险,未有效监督代理车辆运行状况,对于车辆是否适合安全运营、转让等重大事项。置若罔闻,存在明显管理不当和过错,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挂靠单位汽运公司应承担代理客车经营合同中关于侵权责任承担的约定,仅成为客运代理中向车主追偿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产生对外效力,不能对抗。有理由相信,肇事车辆是汽运公司所有的一般善意第三人。所以法院判决车主谭某赔偿受害人,熊某9万余元。汽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我说清楚了吗?关注陆续说法,让您懂法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