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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们公司进口的几票货物被海关调查认定构成*私走**,涉及税款10万多,大致会有什么后果?
答: *私走**货物、违法所得会被没收,贵司、相关直接主管人员或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处以罚款。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私走**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私走**的其他行为的。
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私走**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私走**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因此,贵司实施的*私走**行为可能会依照上述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 2020年2月至2020年9月期间,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Q海关申报进口3票过滤器滤芯等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XXXXX0201000117908、XXXX20201060163768、XXXX20201060165920,申报品名过滤器、过滤器滤芯等,申报商品18项,申报成交方式CIF,申报总价CIF18331.40欧元。经查,当事人从斯洛文尼亚进口上述过滤器、滤芯等货物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经法人代表方某与其他股东商议后决定,采用低报成交价格、伪报成交方式的方法,制作虚假报关单证资料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
上述三票报关单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共计28244.19欧元,实际成交方式为FCA,另支付境外运费共计30711.84元人民币。货物进口后已由当事人在国内全部售完。经计核,上述3票货物实际完税价格计人民币256942.95元,低报幅度约43%;应缴纳税款计人民币51096.39元,偷*税逃**款计人民币21922.76元,偷*税逃**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相对应部分的*私走**货物完税价格计人民币109938.98元。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 根据《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私走**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私走**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私走**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私走**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私走**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私走**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私走**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私走**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至2020年9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Q海关申报进口3票过滤器滤芯等货物,申报品名过滤器、过滤器滤芯等,申报商品18项,申报成交方式CIF,申报总价CIF18331.40欧元。经查,以上申报进口系当事人采用低报成交价格、伪报成交方式的方法,制作虚假报关单证资料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三票报关单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共计28244.19欧元,实际成交方式为FCA,另支付境外运费共计30711.84元人民币。货物进口后已由当事人在国内全部售完。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私走**。
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偷*税逃**款占应纳税款比例相对应部分的*私走**货物。鉴于上述货物已被当事人在国内出售,无法没收,对当事人追缴应没收*私走**货物的等值价款计人民币109938.98元。对当事人方某处警告、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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