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不仅损害人的身心健康,还易导致行为失控,诱发杀人、伤害、抢劫、交通肇事等次生犯罪。一些吸毒人员缺乏对*品毒**危害性的正确认识,不仅自己吸毒,还为他人代购*品毒**,最终受到刑法的制裁。
01
基本案情
陈某甲和陈某乙两人自小相识,互相知道对方吸食*品毒**。2020年11月3日,陈某乙委托陈某甲购买200元的*品毒***洛因海**。陈某甲答应后向另一名男子购买了120元的*品毒**交给陈某乙,从中赚取差价80元。同年11月6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院以陈某甲涉嫌贩卖*品毒**罪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罗定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某甲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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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代购者 为吸毒者代购*品毒**从中牟利 ,变相加价贩卖*品毒**的,对代购者应以 贩卖*品毒**罪 定罪。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品毒**,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品毒**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 变相加价贩卖*品毒** 。

本案中,陈某甲为吸毒人员代购*品毒***洛因海**,从中牟利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品毒**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陈某甲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我院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罗定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我院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03
检察官温馨提示

*品毒**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危害之大已成为我们的共识。朋友之间互相代购很正常,但要明辨是非,如果涉及*品毒**,代购的性质就变了。为他人代购*品毒**,导致了*品毒**的扩散或者造成了扩散的风险,无论是否牟利,都有可能触犯刑法。 谨记:跑腿有风险,*品毒**需远离 。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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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一千克以上、*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毒**数量大的;(二)*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四)以*力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不满二百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毒**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品毒**的,从重处罚。对多次*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未经处理的,*品毒**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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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购*品毒**行为的司法认定
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品毒**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 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品毒**,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品毒**等其他犯罪,*品毒**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品毒**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品毒**,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品毒**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品毒**,以贩卖*品毒**罪定罪处罚。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品毒**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品毒**,*品毒**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品毒**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品毒**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品毒**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品毒**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品毒**犯罪的共犯论处。
来源:罗定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