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判例:母公司向国外派遣专家面临的税收风险
美国谷歌在印度设一成员企业,从总部派遣若干专家到印度公司工作,解决存在的技术与管理上的问题。印度税务局认为,这些专家富有专业和经验,对印度谷歌的经营十分重要,应作为提供技术服务,比照技术特许征收预提所得税。谷歌不服,上诉班加罗尔法院,法院*翻推**了税局的判定,认为不应判为技术服务,而应视同雇佣所得。
母公司向国外派遣专家,首先遇到的就是是雇佣所得还是总部派遣构成的集团内劳务。按照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受雇的专家如在雇主所在国呆满183天且工资薪金由雇主发放,其工作受雇主指挥而非听命于母公司,则构成雇佣所得,在雇主所在国交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班加罗尔法院的判决,谷歌专家到印度后获得了外国人的工作签证,购买了印度的医保社保,工作受印度谷歌指挥,总部不加干涉,工资由谷歌印度在成本中扣除,并按印度税法扣缴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专家们家在美国,乃将税后工资汇到谷歌总部,总部一分不差打到专家在美国银行的帐户,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其为雇佣所得。
此类专家派遣还易被税局判定为常设机构,其条件为派遣所到国居住满183天,其工作性质是为总部服务,受总部指挥和控制,专家们往往在总部所在国保留医保和社保,其工资津贴往往在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一定比例的利润,汇到总部后在总部所在国交税,为掩人耳目,往往就海外津贴在派遣所在国交税。谷歌的专家虽满183天,但只受谷歌印度指挥,除了将税后工资接受后转入专家在美银行帐户,总部对专家没有任何控制,税局找不到依据判其为劳务型的常设机构。
印度税局为何要将谷歌专家的行为判定为提供技术服务呢?税局永远有获得更大税源的冲动。印度税局不可能不知道谷歌专家的行为按协定可判为雇佣所得,只是即便按印度个人所得税税率,交的税款总量有限。若想多弄税款,可往劳务型常设机构靠,只是谷歌也是筹划高手,把总部指挥和控制的痕迹消除得干干净净,印度税局亦无可奈何。怎么办?再往技术服务上靠。依照协定,只有提供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服务才归入技术转让收入,按技术转让毛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10%到20%的预提所得税,其它单独类型的技术咨询与服务,只有满183天,有固定场所,或受总部控制,才能判定常设机构,收入减成本后就净所得征税。由于数字经济的发展,网上咨询越来越多,到咨询接受者所在国呆满183天者极少,判不了常设机构,看着税源白白流失。印度人在维护自身税源上向来敢作敢当,率先将技术服务虽属劳务而非技术转让,但可视同技术转让,按毛收入征预提税,不管技术服务提供者在印度呆不呆满183天。印度的做法后来为其他国家所仿效,最终在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第12条A款中规定,凡跨境提供的管理、咨询、技术服务,不管时间长短,均可视同技术特许,按技术转让的预提税征税。这一规定简便易行,亦被视为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举措,但不被发达国家所接受,OECD协定范本没有这一条款。
向国外派遣专家看似简单,实则涉及的业务问题复杂,不同国家税局与法院看法不一,同一国不同的税局与法院也不尽相同,不同的处理税负相差明显。更重要的是,明后年有个全球最低税,标准是全球财务并表收入55亿人民币,若你都在国內做生意,在国外并未设分支机构,但若你派专家提供劳务或派队伍搞承包工程或指定国外的营业代理人帮你营销,规划不好就会形成常设机构,一旦有了国外的常设机构,你就落入了全球最低税的范畴,全球并表,分国计算所得、费用与实际税负,调整财税差异,处理递延税款,几百页的规则等着你去吃透,不同国家的税局等着你去磋商,企业压力太大,遵从成本太高。尤其对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而言,初出茅庐,经验不足,风险雷区绕道走方为上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