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无棣某体育产业公司、高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 案情简介 /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上海红双喜公司)生产的彩虹乒乓球台于2000年第21届男子乒乓球世界杯上首次被公开使用,在多届奥运会乒乓球项目、乒乓球世界锦标赛等诸多赛事中上海红双喜公司彩虹乒乓球台被使用。
无棣某体育产业公司是2015年由高某独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上海红双喜公司委托人在无棣某体育产业公司的“1688”网店中通过“批发乒乓球桌室内包厢*彩大**虹比赛用乒乓球台乒乓球桌”链接,购买乒乓球台商品一件,产品信息中产品名称为“*彩大**虹乒乓球桌”,产品及包装上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或生产厂家等信息,产品总体外观造型与上海红双喜公司彩虹乒乓球台高度相似。
/ 裁判结果 /

滨州开发区法院 经审理认为 ,彩虹乒乓球台中的拱形底座、双翼支架加台面的造型,与整体红色喷漆的装潢和“彩虹乒乓球台”的名称构成相互独立又有机统一的整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品特性。
同时,“彩虹乒乓球台”造型优美,结构稳定,在诸多大型赛事中均有使用,且与“红双喜”驰名商标作同时或关联使用,经过上海红双喜公司广泛推广、使用、宣传后,已具备了相当的影响力。
无棣某体育产业公司在涉案商品链接中使用“彩虹”“乒乓球台”字样,并将商品详情中产品名称标注为“*彩大**虹乒乓球桌”,其所售产品与彩虹乒乓球台相比,无论外观还是结构均高度相似、几无二致,足以使公众误认为是上海红双喜公司商品或者与上海红双喜公司商品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侵权。
滨州开发区法院判决 无棣某体育产业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 典型意义 /
商品造型作为一种能够展现商品美感、体现商品实用价值的特性,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具有同等保护价值,亦应属于保护范围之内。
本案系红双喜牌“彩虹乒乓球台”维权第一案。红双喜牌“彩虹乒乓球台”一个突出特点是其独特的彩虹形的拱形底座,该特点应属于商品造型类别,一些商品造型因各种原因无法受到专利权的保护,无法被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所涵盖。
但从本案可以看出,独特的商品造型也具有极高的使用价值和审美价值,以及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具有同等保护价值,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将商品造型作为该条规定的保护范围内。
供稿:速裁团队 王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