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周某、熊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并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某多次在他人处购买,并通过快递运输的方式,购买*牙虎**11颗。其中,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周某从他人处购买八颗*牙虎**分别以29000元、3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熊某,后熊某分别以34000元、39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该*牙虎**为食肉目猫科虎犬齿。经评估:一颗*牙虎**评估价格12500元。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周某从他人处购买象牙制品6件。经鉴定:该象牙制品为长鼻目象科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加工制成。
2018年,被告人周某从他人处购买一件犀牛角制品以22166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购买两只狮子爪出售给黄某(相对不起诉)。经鉴定:该犀牛角制品为奇蹄目犀科动物角加工制成;该狮子爪为食肉目猫科狮爪。经评估:该犀牛角制品评估价格10250元。一只狮子爪价格评估210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格共计171916.01元。被告人熊冠军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格共计73500元。被告人周某共获利22667元(已上缴),被告人熊冠军共获利12700元(已扣押20000元),涉案野生动物制品均已追回。
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问题,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七条,“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执行。”本案中未提供二被告人买卖的*牙虎**为野生虎的*牙虎**的证据,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中涉案*牙虎**的核定价值金额按照鉴定意见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涉案金额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周某的涉案数额为144261.03元,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熊冠军的涉案数额为73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熊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周某、熊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相互独立,没有共犯的故意,不是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应当分别按照各自的行为处罚。被告人周某、熊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时俊亚 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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