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和继承是家事法最永恒的两个主题。婚姻是家族繁育后代的制度载体。继承是家族给后代提供物质基础的一种可能。所以,提到涉港继承的问题,就不得不提到涉港婚姻。
涉港婚姻的几种常见模式:
至少一方为香港永久居民。
双方都不是香港永久居民,但是在香港登记结婚的。
双方在内地登记结婚之后,在婚姻存续期间移居香港的。
香港法律在婚姻和继承方面的法律原则和大陆存在一定的差异,民间在继承方面难免起纠纷。民间关注的两点法律区别在于:
1、香港的婚姻财产制度不是当然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而通常情况下,内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
2、香港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和子女,而内地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
可能导致的实践纠纷比如,夫妻双方均出生在内地,结婚生子后,全家移民香港。夫妻双方在香港的股票和存款各自分户打理。且在内地购买60套房产,有的登记在丈夫名下,有的登记在妻子名下。后妻子患病,在内地老家治疗一年多后,因病去世,妻子的父母在内地尚在世。这是我们最高院的真实案例。妻子的兄弟姐妹代表父母起诉了女婿和外孙子外孙女。

继承妻子遗产的第一步是做夫妻财产的甄别,将夫妻财产中属于妻子的一部分区分出来用于继承。根据我国的法律,涉外继承的动产部分适用于被继承人的经常居住地法律,不动产部分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本案中,甄别妻子的股票和存款适用于香港法律,应为夫妻分户各自所有(谁名下的就是谁的);在内地的60套房产适用内地法律,即夫妻共有(不论登记在谁名下,都是一人一半)。
动产方面的继承,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已婚者地位条例》,享有继承权的是丈夫和子女。
不动产方面的继承,根据我国民法典,享有妻子个人财产对应分割的应为丈夫、父亲、母亲、子女平均分配。
所以,从实际案例可以看出,如果想简化涉港婚姻的财产关系,可以夫妻约定选择财产适用的法律。鉴于大部分人没有能力去研究不同法域的全套法律,更简便的操作还是写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做一个大致的约定。
如果想简化涉港继承的事务,最简单的方式就是预立遗嘱。
当然,囿于咱们大多数人的道家无为思想,刻板的法家即使再呼吁财产协议和遗嘱,也没有多少人会真去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