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字化电子发票邮箱交付有哪些方法?
答:数字化电子发票的交付分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和纳税人自行交付两种方式。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自行交付是指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数字化电子发票。其中,选择邮箱交付时销售方需要提前设置本企业电子邮箱信息,包括邮箱地址信息、账户信息等。销售方完成发票开具后(即税务机关完成发票生成并成功接收发票后,发票已赋码),购买方选择电子邮件交付的,需输入购买方电子邮箱信息,系统将根据邮箱信息,调用销售方邮箱将电子发票发送至购买方邮箱。

2.扫码*票开**有指定用什么软件去扫吗?
答:允许手机第三方软件的扫一扫功能对系统的二维码进行解码,及解码后在手机界面的操作。
3.扫码*票开**能用微信去扫码吗?
答:可以。
5.授权*票开**员,现在可以由个人向企业发起申请了吗?
答:现阶段暂不支持个人向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可通过“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发起授权,经被授权个人确认后完成绑定。
6.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勾选的吗?
答:可以抵扣勾选。
7.哪些发票不能抵扣勾选?
答: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2)已作废的发票;(3)之前所属期已确认用于其他用途的发票;(4)已用于冬奥会退税的发票;(5)已全额冲红的发票;(6)其他。
8.我已经完成抵扣勾选了,为什么没有申报数据?
答:确认是否点击统计确认。如果已经点击统计确认,则需要等待一小时左右再申报。

9.保管的发票格式有要求吗?
答:根据企业使用会计核算系统的情况,按照《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相关规定处理。企业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需要注意的是,拍照、扫描、截图等电子影像件不属于电子会计凭证原件。
10.本公司的纸质发票一张最高的*票开**限额是10万,还没申请调整额度,数字化电子发票的一张*票开**额度是否跟纸质发票的额度一样10万?
答:数字化电子发票采用授信制,取消了发票数量与单张发票最高*票开**的限额。
11.不抵扣勾选数据在哪里可以查询得到?
答:可以通过税务数字帐户—发票用途确认-不抵扣勾选—勾选查询功能,查询不抵扣勾选数据。
12.不是我公司开的发票,可以查验吗?怎么查验呢?
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数字化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13.不抵扣勾选怎么办?
答:可以通过税务数字帐户—发票用途确认-不抵扣勾选功能作不抵扣勾选。
14.部分红冲后,购买方还能抵扣吗?
答:可以,可勾选抵扣的税额为原发票票面税额与所红冲的发票税额之差。
15.冲红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方怎么知道对应的那张蓝票?
答:全电红票备注栏有原蓝票票号,可依据票号查询该红票对应蓝票。
16.出现对方已红冲发票但是我方仍能入账的情况怎么处理解决?
答: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禅道单。
17.单张是否有限额,可以直接开百万位吗?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时,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票开**限额限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票开**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18.当月或次月重开都只能红冲吗?
答:全电电票当月或次月只能红冲,全电纸票当月只能作废,次月只能红冲。
19.当月开具的发票红冲后会返还授信额度吗?
答:当月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调整其可用授信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调整其当月可用授信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调整其可用授信额度。
20.当月开具了红字信息单后忘记在当月开具红字发票,可以在次月使用原来的信息单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发起冲红流程后,*票开**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21.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询都有哪些功能?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询包括全量发票查询、发票领用及*票开**数据查询、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未到勾选日期发票查询、出口转内销发票查询、汇总纳税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票开**数据。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查询项进行查询。
22.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发票入账标识”模块,对取得的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帮助纳税人降低重复入账的风险,便利会计核算管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目前支持单张、批量、清单导入等入账标识方式,其中清单入账需要*载下**模板,并按照模板格式录入相关发票信息后导入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后续会加入接口方式和数据直连的方式与财务系统对接入账。
2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被部分红冲的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勾选?
答:可以,可勾选抵扣的税额为原发票票面税额与所红冲的发票税额之差。
24.电子发票会有发票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相关规定,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不再单独盖有销售方的发票章。数字化电子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数字化电子发票电子文件。
25.电子发票就是当月开当月也不能作废?只能红冲吗?
答:是的。
26.电子发票开错了是作废,还是冲红?
答:不能作废,只能红冲。
27.电子发票平台可以查询到在税控系统开的税控发票吗?
答:可以通过税务数字帐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功能查询。
28.电子发票是否不能作废,只能开红字发票吗?
答:不能作废,只能红冲。
29.电子票怎样分享给对方?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发票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方式。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如果购买方为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性单位,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为未录入身份证件号的自然人,系统无法自动交付,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数字化电子发票。
30.对方公司拿到专票,在未认证的时候,我公司已经做冲红发票,而且冲红其中一项,对方公司这张发票怎么去认证呢?
答:若*票开**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数字化电子发票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票开**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31.对方已经抵扣要怎样开具红字发票?要怎么确认?
答: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
32.额度不够怎么办?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开具金额总额度仍不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33.二维*会码**变吗?可以打印贴出来用吗?
答:扫码*票开**的二维码是静态的,可以打印出来长期使用。
34.发票不推送给购买方,购买方可以在哪里*载下**发票文件呢?
答:数字化电子发票的交付分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和纳税人自行交付两种方式。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是平台自动将数字化电子发票交付至受票方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数字化电子发票。
35.发票当月开完了额度不够用怎么办?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开具金额总额度仍不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36.发票抵扣勾选确认后,已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否可以撤销?
答:如已申报未缴款(或应纳税额为0),可以作废申报后,回退税款所属期,然后撤销确认、重新进行勾选或取消勾选。
37.发票反馈除了用邮箱外,可以用手机反馈给对方吗?
答:可以使用“二维码交付”功能,购买方可以手机扫描二维码*载下**发票。
38.发票勾选只能勾选数字化电子发票吗?
答:不是。
39.发票开错了,冲红是一定要受票方确认的吗?
答:需区分情况。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票开**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
40.发票认证后,发票入账状态会不会自动修改为已入账?
答:不会。发票认证通过【发票抵扣勾选】模块进行操作,改变发票的勾选抵扣状态;发票入账需通过【发票入账标识】模块进行操作,修改发票入账状态。
41.发票入账查重,能用扫描吗?
答:纳税人可通过数字化电子发票动态二维码查询发票的实时状态,如打印次数、红冲信息、退税信息等。
42.发票是不是不需要交付,对方公司可以直接登陆电子税务局的税务数字账户*载下**可以吗?
答:可以。
43.发起部分冲红后对方如何抵扣剩余税额?
答:可勾选抵扣的税额为原发票票面税额与所红冲的发票税额之差。
44.发起冲红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时间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发起冲红流程后,*票开**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45.发起冲红时,要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票种呢?
答:各票种之间的红冲规则为“新冲旧、电冲纸”,具体如下:(1)数字化电子发票可以对数字化电子发票、全电纸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2)全电纸票可以对全电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数字化电子发票进行红冲;(3)税控发票仅允许对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数字化电子发票、全电纸票进行红冲。
46.公司自己能查到个人给公司*开代**的发票吗?
答:全电暂不支持个人*开代**。
47.购买方已经认证抵扣的数字化电子发票,销售方应该如何冲红?
答: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销售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
48.红冲操作方法和纸质版有没有特殊要求?
答:当*票开**方纳税人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按原税控红冲流程开具红字税控发票;当*票开**方纳税人已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仅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可参照蓝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红冲流程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并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
49.红字发票开错再开错可以多次冲红吗?
答:不可以。
50.红字发票开具错误如何处理呢?
答:红字发票开具后不可以再次红冲或撤销。
51.红字发票可以开蓝字其中一部分吗?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后,发生*票开**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票开**方或受票方均可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票开**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
52.红字发票可以作废吗?还需要打印红字信息表确认单吗?
答:全电电票红字发票不能作废、不能撤销;全电纸票红字发票可以作废;红冲流程不需要打印红字信息表确认单。
53.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直接网上确认就行了吗?还需要打印出来盖章给客户吗?
答:不需要。
54.红字发票有误的话是可以当月作废的是吗?
答:全电电票红字发票不能作废、不能撤销;全电纸票红字发票可以作废。
55.红字如果开错,那销项税额系统和实际会对不上呀,那报税的时候读数数据就不对了,怎么解决?
答:不存在这种情况。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的红字发票开具流程,不论《确认单》还是《信息表》,均需要同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56.红字信息单开具后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确认,什么情况下不需要进行确认?
答: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票开**方或受票方均可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票开**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票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57.红字信息单重复开具了怎么撤销?什么情况下需要对方确认?
答:可以点击撤销红字信息表;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
58.会不会出现双方红冲的情况呢?
答:不会,只允许一方红冲。
59.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60.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红冲后,我当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会增加吗?
答:当月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调整其可用授信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调整其当月可用授信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调整其可用授信额度。
61.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进行红冲后我当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会增加吗?
答:当月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调整其可用授信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调整其当月可用授信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调整其可用授信额度。
62.开具的全电纸质发票,是否直接按照票面扣额度?还是按照当时领票的时候扣十万元一份?
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在发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
63.开具红字发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蓝字发票吗?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被红冲时,无需追回被红冲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及其纸质打印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被红冲时,需要追回被红冲的纸质发票。
64.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指定对应蓝字发票吗?
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的红字发票开具流程,不论《确认单》还是《信息表》,均需要同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65.开了发票后怎么批量查询?
答: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功能进行查询。
66.开红字发票需要对方确认吗?
答: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时,由*票开**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票开**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67.开了蓝字电子发票,对方可以查询到*票开**信息然后对方*载下**保存?
答:可以。
68.开了没有使用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冲红需要对方提供证明吗?
答: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票开**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69.*票开**的总额度要怎么调整呢?
答: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1)定期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2)临时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3)人工调整。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70.*票开**额度不够了怎么申请调整?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开具金额总额度仍不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具体申请方式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授信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填写调整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后,即可启动人工调整流程。
71.*票开**方可以查看收票方抵扣没有吗?
答:可以,但发票在外省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被勾选抵扣的状态除外。
72.可以复制*票开**和自动保留客户的邮箱信息吗?
答:可以。
73.可以批量查验发票吗?
答:可以。
74.可以通过电子发票红冲纸质发票吗?
答:可以。
75.可以在电子税务局通过邮件直接发送数字化电子发票给客户吗?
答:可以。
76.跨月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可以增加当月剩余额度吗?
答:不可以。
77.没申报前能撤销勾选吗?
答:可以。在统计确认前,若试点纳税人需对“已勾选(抵扣)”发票的状态进行调整,只需选中“已勾选(抵扣)”的发票,点击“撤销勾选”即可。统计确认后,申报前可以撤销确认后再撤销勾选。
78.每张发票有限额吗?还是不超过总额度就能开具
答:单张发票不超过总额度。
79.哪些发票可以使用发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
答: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且不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使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2)已作废的发票;(3)之前入账的发票;(4)其他。
80.农产品发票可以勾选抵扣了吗?
答:可以。
81.数字化电子发票冲红的时候需要对方提供盖公章的说明吗?怎么知道对方没有使用这个发票。
答:不需要说明,发起冲红流程后,*票开**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
82.数字化电子发票当月授信额度用完,还可以继续*票开**吗?
答:不能,但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开具金额总额度仍不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83.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答: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票开**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票开**人。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票开**场景,在数字化电子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土稀**、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于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数字化电子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84.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动态二维码的作用是什么?
答:纳税人可通过数字化电子发票动态二维码查询发票的实时状态,如打印次数、红冲信息、退税信息等。
85.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客户信息分类管理主要功能是什么?
答:“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主要是用于纳税人查看与管理不同类别的客户信息。纳税人可以通过手工录入、模板导入方式新增或修改客户信息。
86.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
答: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对纳税人的项目(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税率/征收率等信息进行维护,通过维护项目信息后可以在*票开**时直接选择,减少*票开**时间。
87.试点纳税人如何开具原税率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等税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票开**权限。临时*票开**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票开**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88.什么情况可以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票开**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89.试点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发生*票开**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票开**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票开**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由*票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后,*票开**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票开**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票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票开**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3)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90.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交付方式有哪些?
答:数字化电子发票的交付分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和纳税人自行交付两种方式。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是平台自动将数字化电子发票交付至受票方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数字化电子发票。
91.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用途确认”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答: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是供试点纳税人将勾选的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消费税等用途确认,并对发票数据进行归集、实时统计。
92.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
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数字化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9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查验方式有哪些?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功能可分为单张发票查验和批量发票查验两种模式。单张发票查验模式下,目前支持手工单张查验、上传查验(PDF、OFD、XML和含有发票二维码的图片);批量发票查验模式下,支持批量导入的查验方式。
94.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能否查验取得的非本人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对取得的本人或非本人的发票进行查验。
95.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发票状态?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模块,点击“详情”查看发票状态。
96.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进行发票抵扣勾选后,未进行发票用途确认,可否撤销?
答:可以,若试点纳税人需对“已勾选(抵扣)”发票的状态进行调整,只需选中“已勾选(抵扣)”的发票,点击“撤销勾选”即可。
97.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发票单张查验和批量查验的结果有什么不同?
答:单张发票查验模式下,查验结果展示发票票面信息;批量发票查验模式下,查询结果不展示发票票面信息,仅展示查验结果相符或不相符。
98.批量查验是否可以只录发票号码?
答:批量查验模式下,纳税人需按照发票来源*载下**批量查验模板,按照模板录入关键信息,模板中标红色星号的栏次为必录项。
99.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只计算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开具额度吗?
答:不是,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上限总金额。
100.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应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开具金额总额度仍不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具体申请方式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授信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填写调整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后,即可启动人工调整流程。
101.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扫码登录功能吗?
答:可以。
102.哪些情形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
答: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的情形主要包括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无法清分及下发、对清分结果有异议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等情形。
103.发票领用及*票开**数据查询可以查询什么内容?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发票领用及*票开**数据查询功能,主要可以用于查询发票领用存状态、发票期初库存份数、购进发票份数、退回发票份数情况;正数发票份数、正数废票份数、空白废票份数、负数发票份数、负票废票份数、期末库存份数(领用、库存份数主要涉及纸质发票)。
104.发票状态查询是指查询发票的什么状态?
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询到某张发票的入账状态、*载下**次数、*载下**格式、打印次数、发票冲红台账、发票退税状态等。
105.手工导入发票查验都支持什么发票格式?
答:支持PDF、OFD、XML和含有发票二维码的图片。
106.如何对蓝字数字化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答: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票开**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票开**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07.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
答:试点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进入【*票开**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选择对应蓝字发票发起红冲。
108.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2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请问我公司8月份可用额度是否一直是750万?
答:不是。如果你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你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你公司实际已使用的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
109.附加要素项目有数量限制吗?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发票附加内容填写等功能,附加要素无数量限制。
110.特定行业可以开具“全电”发票吗?
答: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土稀**、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数字化电子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字化电子发票。
111.新设立登记的试点纳税人怎么开具“全电”发票?
答:新设立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不含卷式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密文区不再展示防伪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112.试点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的作用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载下**、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11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线后,试点地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还能用吗?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线后,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载下**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
114.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抵扣吗?
答: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试点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115.“数字化电子发票”怎么入账归档?
答: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字化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16.试点纳税人怎么开具红字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后,发生*票开**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票开**方或受票方均可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票开**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
(2)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票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3)需要说明的是:①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或*票开**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票开**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受票方为开用票试点纳税人或用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和*票开**方均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②*票开**方开具的含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蓝字发票,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也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④*票开**方或者受票方填开《确认单》时,输入相应条件点击查询找到对应蓝字发票,点击选择即可进入确认单填开界面。
117.机动车业务可以开具“全电”发票吗?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字化电子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118.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可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吗?
答: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在一个月内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销售额。
119.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开纸质发票吗?
答: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120.如何开具全电蓝字发票?
答:您可以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票开**业务】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在功能菜单依次选择【*票开**业务】-【蓝字发票开具】,进入蓝字发票开具页面即可进行开具。
121.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开具具体怎么操作?
答:试点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进入【*票开**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选择对应蓝字发票发起红冲。
122.为什么部分纳税人*票开**的时候页面显示不全或者加载不成功?
答:建议纳税人使用IE9以上版本浏览器*票开**,并经常清理浏览器缓存。
123.已授权过的试点纳税人*票开**员,在登录电子税务局提示未查询到与企业的关联信息,无法登录怎么办?
答:*票开**员以个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账户中心,在待确认授权模块重新授权确认。
124.数字化电子发票可不可以开具?
答:被纳入全电*票开**试点范围的*票开**企业可以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未被纳入试点的*票开**企业暂时无法开具全点发票、
125.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每月申报期是否需要进行抄税、清卡?
答:“全电”发票实现去版式、去介质*票开**,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实现发票全程“电子化”开具、交付、存储、使用,每次开具完毕后系统自动归集“全电”发票*票开**数据,无需纳税人自行进行抄税、清卡步骤。
126.税务数字账户是什么?
答:发票用途确认、入账、全量查询、风险提示、信息*载下**等服务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实现。
127.全电试点企业,*票开**系统未达到分局核定额度就开不了票?
答: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票开**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当现有额度不足,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发起的动态开具金额总额度无法满足需求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128.什么是开具金额总额度、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答: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的上限总金额。
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试点纳税人首次使用数字化电子发票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发票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
剩余可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票开**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129.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
答: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1)定期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2)临时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月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3)人工调整。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应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130.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1)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上限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相符后可使用额度上限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2)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上限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相符后可使用额度上限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131.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票开**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票开**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按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票开**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132.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是的。
133.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
答:新设立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字化电子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试点纳税人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以下简称“新办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试点纳税人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设立登记或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以下简称“存量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试点纳税人仍然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34.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受票方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如果发生*票开**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纸质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为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功能。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如果发生*票开**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受票方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需要与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相符,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票开**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受票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受票方填开《信息表》时需要与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相符。
(3)*票开**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受票方,以及受票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票开**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票开**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4)需要说明的是:①*票开**方开具的是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仍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②*票开**方凭《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负数开具。红字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135.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当月首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当月第二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下同)时,应当按照当月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多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多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自本月上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上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按照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136.税务数字账户的功能包括哪些?
答: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归集、用途确认、查询、*载下**、打印等服务。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全量发票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对数字化电子发票还可进行*载下**、打印,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发票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发票服务。
137.试点纳税人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发票后,如何确认用途?
答:自2022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载下**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非试点纳税人继续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纳税人在同一个平台即可进行全部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用途确认。税务数字账户对用途确认功能进行了优化,增加国内旅客运输凭证用途确认、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138.如何登录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
答: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包括网页端和小程序。社会公众通过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进入发票查验平台网页端。社会公众可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软件中搜索“发票查验平台”,点击进入发票查验平台小程序。
139.我在什么时间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包括网页端、客户端、移动端和数据接口服务渠道)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在线的发票查验服务。
140.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帐户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
答: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
试点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1)试点纳税人取得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A纳税人为新办试点纳税人,在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A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在“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可以看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A纳税人在5月取得了一张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在申报期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A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对取得的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进行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确认处理,选择“否”,该发票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发票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A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A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应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2)试点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B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B纳税人取得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B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3)试点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C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C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C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对取得的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确认处理,选择“否”,该发票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发票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C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4)试点纳税人取得了9%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D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其取得了9%农产品专票。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D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D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5)试点纳税人2020年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E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E纳税人有一张2020年取得的已抵扣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但未进行加计扣除。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E纳税人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中的“补录”功能,对上述发票进行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141.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如何验旧?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无需进行验旧操作。
142.“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如何发起征纳互动?
答:用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票开**业务->蓝字发票开具->征纳互动,或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征纳互动,打开“征纳互动”界面,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构所属地区配置了机器导税,征纳互动会话窗口会显示机器导税的系统自动回复。纳税人在互动中提出人工服务,系统会指引纳税人点击【发起人工导税】按钮发起,或纳税人直接点击人工导税按钮,即可以提交征纳互动任务到对应承接互动任务的运营中心。
143.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怎样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当月首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当月第二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下同)时,应当按照当月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多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多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自本月上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上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按照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144.2022年4月1日后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答:2022年4月1日后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145.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与现有纸质发票有什么区别?
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146.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票面显示的二维码有什么作用?
答:纳税人可通过扫描数字化电子发票动态二维码查询发票的实时状态,如打印次数、红冲信息、退税信息等。
147.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是新系统,不会用怎么办?
答:税务部门将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全流程进行辅导,纳税人在开具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咨询主管税务部门,另外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会有操作指引,确保纳税人人正确开好每张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148.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哪几种发票开具模式?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发票的开具提供页面输入和扫描二维码两种模式。纳税人选择页面输入模式进行*票开**。即进入页面输入内容完成发票开具;纳税人选择扫描二维码模式进行*票开**,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完成发票相关信息预采集。
149.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票开**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
答: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信息维护”模块预设的相应的“场景模板”添加或*票开**时直接选择“附加项目”单个添加编辑添加相应的“场景模板”。
150.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纸质发票有何规定?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不含卷式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也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增值税纸质发票的使用、管理基本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执行。
试点纳税人满足相关使用条件后,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需要事先核定相关发票票种,确定最高*票开**限额和月最大领用份数。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所开具的发票金额将从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若出现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则应按照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并在红字发票开具后收回被红字冲销的纸质发票原件。所领用的纸质专票与纸质普票使用后,再次领用时无需进行发票验旧。
试点纳税人仍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与现有规定保持一致。
151.开具红字发票的原因如何选择?
答:在选择红字发票开具原因时,原蓝字发票商品服务编码为以1、2开头的,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服务中止”;商品服务编码为以3开头的,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销售退回”;混合销售,红冲原因可自行选择。
152.对蓝字发票进行部分红冲时,有何具体要求?
答:在对蓝字发票进行部分红冲时,允许对原蓝字发票全票面信息(如已冲红过部分,为剩余部分)进行项目行删改或销货清单项目行删改。其中销货退回情形,只允许修改数量,自动计算金额和税额,不能修改单价,不能直接修改金额;服务终止情形,允许修改总金额和数量,不能修改单价,自动计算税额;销售折让情形,选择需折让的商品行,录入折让比例或金额,不能修改单价和数量,税额自动计算;如果蓝字发票仅有金额,则允许修改金额,税额自动计算。最终形成的红字确认信息中,项目明细将以所选项目行为来源,显示红冲项目名称、金额、税率、税额。
153.我公司不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也不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确认,在收到发票并确认发票用途后,需要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如何做?
答:当纳税人不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也不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确认,对于已进行发票用途确认的发票,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154.我公司不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但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确认,在收到发票并确认发票用途后,需要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如何做?
答:当纳税人不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但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确认,对于已进行发票用途确认的发票,需要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155.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
答:纳税人属于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数字化电子发票权限。
(1)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156.试点纳税人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试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原税率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应提交《开具原使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并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
157.我公司因故需要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请问该权限的有效期有多久?
答: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手动调整纳税人税率,并设置临时*票开**有效期起止,有效时限为24小时。
158.试点纳税人发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后,可在哪里查看审核结果呢?
答: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至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登录后,系统会提示纳税人签收文书。同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同步审核税务机关审核结果,对纳税人的税率进行调整。
159.试点纳税人可以查看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历史记录吗?
答: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设有历史查询功能,该功能可展示历史税率调整记录、时间及状态筛选等。
160.税务数字账户归集的发票有哪些?有哪些发票是目前无法归集的?
答:税务数字账户后台采集发票的全量数据,包括数字化电子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其中,对于有明确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发票,通过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归集至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若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中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的,只在销售方归集。对定额发票等没有销售方信息的发票,根据系统发票领用及验旧信息归集至销售方的税务数字账户。对没有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如定额发票等)发票,则不归集到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
161.纳税人可以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到哪些数据?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本单位的进项税额转出数据,具体可查当前及以前所属期转出的异常凭证统计表、转出异常凭证具体明细、当前及以前所属期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需购货方转出的信息。
162.税务数字账户能否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
答:税务数字账户可以对取得的开具给本人或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也可以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但目前暂不支持查询第三方开具的发票数据。
163.如果对发票查验结果有异议,应该如何解决?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仅提供所查询发票票面信息的查验结果。如对查验结果有疑议,请持发票原件至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164.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具体指哪类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票?包括海关缴款书吗?
答:包括被列为异常凭证的已经认证抵扣的发票,以及开具红字发票确认单上的红字发票,不包括海关缴款书信息。
165.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发票入账标识”模块,对取得的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帮助纳税人降低重复入账的风险,便利会计核算管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目前支持单张、批量、清单导入等入账标识方式,其中清单入账需要*载下**模板,并按照模板格式录入相关发票信息后导入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后续会加入接口方式和数据直连的方式与财务系统对接入账。
166.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开代**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抵扣勾选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开代**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如因商品名称未使用自动匹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而导致发票信息无法归集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时,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抵扣勾选”模块中的“*开代**补录”进行*开代**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抵扣勾选明细中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并可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167.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如果该海关缴款书不在可勾选海关缴款书明细中,无法进行用途确认。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海关缴款书的补录功能进行农产品海关缴款书的发票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
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168.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需要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吗?
答:不需要。
169.特定业务的数字化电子发票与一般的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票面内容有什么不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土稀**、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字化电子发票样式,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170.如何撤销注销勾选?
答:在统计确认前,若试点纳税人需对“已勾选(抵扣)”发票的状态进行调整,只需选中“已勾选(抵扣)”的发票,点击“撤销勾选”即可。统计确认后,申报前可以撤销确认后再撤销勾选。
171.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据账户相关模块已勾选成功,但是申报表上没带出勾选数据,如果手工填写数据会显示比对不通过,请问怎么处理?
答:先确认勾选之后是否做统计确认步骤;如果已经点击了统计确认仍然没有带出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运维单。
172.二维码交付,使用什么软件扫描?
答:允许手机第三方软件的扫一扫功能对系统的二维码进行解码,及解码后在手机界面的操作。
173.确认统计发票后,还能修改吗?如何操作。
答:统计确认后,申报前可以撤销确认后再撤销勾选。
174.数字化电子发票灰名单中的纳税人,登录不了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怎么办?
答:如确定是灰名单企业无法登录,首先联系税控盘服务商,其次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运维单。
175.为什么通行费发票不能进行抵扣勾选?
答:可以抵扣勾选。
176.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功能包括哪些?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归集、用途确认、查询、*载下**、打印等服务。试点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全量发票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对数字化电子发票还可进行*载下**、打印,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发票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发票服务。
177.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如何确定?
答: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的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税务局确定。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178.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进行红冲后*票开**方当月的可用授信额度会增加吗?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后,当月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或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无法对应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用授信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179.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哪些情形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
答: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的情形主要包括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无法清分及下发、对清分结果有异议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等情形。
180.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便捷?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便利纳税人对发票数据进行增值应用,通过对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分析管理,向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增进其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市场交易便捷便利。
181.试点纳税人开出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如何交付给对方?
答:数字化电子发票的交付分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和纳税人自行交付两种方式。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是平台自动将数字化电子发票交付至受票方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数字化电子发票。
182.数字化电子发票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1)管理方式不同。对于数字化电子发票,纳税人开业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数字化电子发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票开**。对于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纸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需先申领税控专用设备并进行票种核定,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是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
(2)发票交付手段不同。数字化电子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票开**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而“纸电”发票开具后,需要通过发票版式文件进行交付。即*票开**方将发票版式文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人工*载下**后,仍需对发票的版式文件进行归集、整理、入账等操作。
183.目前,我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推行进度如何?
答:按照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建设工作部署:2021年12月1日起,在广东(不含深圳,下同)、内蒙古、上海3地试点地区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试点使用的依托电子税务局搭建的平台称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票平台”)1.0版,实现了56项功能,成功开出第一张“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随后,2022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广东省上线切换,实现了142项功能,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2年4月2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内蒙古上线切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自治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2年5月10日起,四川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2022年5月23日起,上海市切换电票平台1.5版,并可向四川省、广东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自2022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184.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如何确定?
答: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包括三类:开具金额总额度、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上限总金额。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试点纳税人首次使用数字化电子发票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发票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剩余可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票开**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
185.试点纳税人如何了解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答:税务部门将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全流程进行辅导,纳税人在开具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拨打12366咨询主管税务部门。另外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也会有操作指引,确保纳税人正确开好每张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