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 作者
李垒律师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专业领域为跨境诉讼及仲裁,海事海商、国际贸易和保险。李律师处理了数起涉及韩国知名企业的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曾代表KDB产业银行等企业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程序等。
01 中国相关规定
由于语言、法律知识的限制,境外主体如涉及在中国法院的诉讼,通常会委托中国律师代为处理。就韩国主体在中国法院参与诉讼程序的授权问题,首先是需要根据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71条的规定来判断。
根据该条规定,韩国籍自然人和企业,如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则其委托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诉讼的,从境外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先经韩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韩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02 在韩公证
以上规定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形。通常是位于韩国境外的主体需要在韩国当地先行找公证员对授权文件进行公证。公证员公证的内容,通常涉及到韩国主体目前仍有效存续,同时,该主体通过表面上正当程序作出了委托决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韩国企业的代表理事制度与中国法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制度相类似, 其可以代表企业处理中国相关诉讼问题。
03 在韩双认证
在公证员完成公证后,需要韩国相关外事部门认证,再由中国使领馆进行认证。认证的内容通常是中国在韩国当地使领馆工作人员对韩国外事部门人员签字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内容相对简单。
认证完成后,可由韩国主体自行邮寄至中国律师,由中国律师提交法院即可。
04 中国法院审查
在审查授权手续时,中国各个法院审查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大部分法院会较为严格,审查文本的详细内容以及公证的程序。因此,在处理授权事项上应当按照规范的流程,谨慎处理,避免因授权存在瑕疵而延误时间或增加费用的情形。
有关韩国主体授权的特殊情形,我们将在后续的文章中进行介绍。
【声明】
文字:李垒 律师
图片:在韩企业法律顾问 徐世杰 律师
排版:不翻船 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