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心得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劝你谨言慎行)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现实生活中不能销售的,网络上也不能销售。

销售注水猪肉,

根据网上低价销售线索举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薛某,薛某在其经营的肉制品公司内指使李某等人对100余头生猪注水后宰杀,加工成白条肉后装车欲外运销售。经对该批白条猪肉抽样检测,其中含水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白条肉占60%,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薛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生猪注水屠宰销售,以次充好,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判决:  一、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及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及十万元。  二、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苏某珍是一位80后,10多年前从老家来沪打工,后来在上海某商场开了一家美甲店,从事美甲及化妆品、饰品零售。

2016年7月,苏某珍见销售美瞳隐形眼镜利润不错,便从同行那里以低价进了一批货,但不久即因顾客佩戴后眼睛发炎,怀疑是假货而被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从苏某珍的店内查获300多瓶美瞳隐形眼镜。经相关机构检验,上述隐形眼镜检出有菌生长,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用器材,遂移送公安。

同年9月29日,苏某珍被警方刑事拘留。

长宁区法院审理认为,苏某珍在未获得医用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非正规途径购入美瞳隐形眼镜,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苏某珍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90后微信朋友圈里卖“*阳药壮**”。

杨某在贴吧里看到了一篇名为“零成本、高利润,带你走上发财之路”的文章。见里面说得有模有样,杨某有些心动,便试着加了发帖人高某的微信。高某给杨某介绍自己卖的都是进口的“*阳药壮**”,质量好,特别受欢迎,并教她如何在网上操作。

拿到货后的杨某,开始在网上卖起了“*阳药壮**”,没想到生意竟然特别红火。尝到甜头后,杨某开始大批量地进货,每个月都能有几千块的收益。见杨某生意红火,闺蜜们都有些动心。杨某想着人多进货多,还能压低进货价,便将闺蜜阿媛、小燕、芬芬、小菲发展成了自己的下线,带着闺蜜一起卖起“*阳药壮**”。

就在杨某做着大家一起发财致富的美梦时,火红的“*阳药壮**”生意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杨某跟闺蜜也因此被抓。

庭审时,杨某一直不停落泪:“我真的不知道那些是假药,我的下线都是我的闺蜜,希望能够对她们从轻处理,这都是我的错”。

法院经审理,以销售假药罪,判处6名拘役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等的刑罚。

实践中各地都有很多这样的判例。对于销售各种“伟哥”*药性**的,大部分地区法院都以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还有网络海外代购涉嫌*私走**等。

律师总结

近几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日益频发,从“地沟油”,“三鹿奶粉”到各种各样的食品添加剂,“瘦肉精”,从假药毒胶囊到各种江湖药骗等等,不断的新闻轰炸,不断的悲剧爆发,也让人们对于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呼声越来越高,相应的人们在生活中也对此类问题日益关注,然而依然还有很多潜伏在我们身边甚至我们都已经司空见惯的事情,也是构成犯罪的,只因我们不知道法律规定而默然允许了它的存在。

对于加工注水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不难理解,毕竟这也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且涉案财产额巨大。而案例二似乎就有些匪夷所思了,毕竟这在我们生活中太常见了,在街边小路随处可见的性保健品店,有时候甚至小区小卖部都会顺带着卖所谓的“伟哥”,而这些有因何成为了犯罪呢?

在我们国家凡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产品属于假药,根据我国的药品管理法第31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发给药品的国药准字(没有实施批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只有使用这样的批准文号才是正规的药品,而许多“性保健品店”和“小卖部”所贩卖的所谓“伟哥”其实都是没有国家正规批号的,这种情况下,贩卖“伟哥”就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律师提示

如今不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微信等网络中,可谓是卖啥的都有,除了有人卖衣服、卖面膜、卖伟哥、卖盒饭,还有人卖起枪支、*药迷**、*私走**车、野生动物等。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现实生活中是不能销售的,网络上也不能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