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福州刑事诉讼)

近日,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了一起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就被告人陈某未经许可将废水污染物

直接排放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

11月5日下午,仓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

进行宣判

随后,并就此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

据悉,此案为

福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

“二无”厂污染物严重超标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

2015年9月

被告人陈某在福州市仓山区租下一处厂房开设塑料印刷制版厂,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对工厂内生产的印刷模板胚进行电镀加工处理,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镍、铜、锌、六价铬等重金属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场区外环境。

2017年8月

仓山环保局对该塑料印刷制版厂进行执法检查。经勘察发现,该工产厂房内有多件从事印刷滚筒电镀加工的设备,但并未发现有废水处理设施,其未配套废水排放口,生产时电镀废液从槽体内漫流至车间地面并通过车间内斜地面直接排放至场区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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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验

在该厂采集的废水中所含六价铬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555倍,重金属铜超过国家污染排放标准382倍,锌、镍等也均超过标准值。

正义槌,被究刑责终悔悟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

随着一声雷雳的法槌敲响,一场由一名审判长+两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庭审在仓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张弛有度,既讲清法律法规,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明,体现了公开、透明、为民、公正的理念。

经公诉部门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环保部门支付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费用。

庭审现场,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自己已意识到错误,十分后悔,绝对不会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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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鉴于福州的电镀厂较少,陈某想要开辟市场,于是准备自行开厂。陈某之所以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就开始生产,是因为当时购买的二手器材已经到手,自以为可以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批,便开始试产。“我当时以为这个证可以批下来,后来没有批下来,我做了一年多就放弃了。”陈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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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毁坏环境必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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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下午,仓山区人民法院

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结果如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

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即2017年11月13日起2018年11月1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十一万七千二百九十四元,其中人民币三万七千二百九十四元返还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环境保护局,剩余人民币八万元由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环境保护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环境保护局应监督有关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书面告知本院。

被告陈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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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宇宙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共有一个家园。地球是人类唯一赖以生存的家园,珍爱和呵护地球是人类的唯一选择。

保护环境不仅关乎人们的生存环境,也影响着经济发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及危害,预防环境质量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保护人类健康,造福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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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经营电镀厂所需设备价格较高,普通的小型个体工厂不仅难以承受,也往往难以达到相应的生产资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金属污染物对生态环境影响巨大,若需要电镀加工,一定要找到具有生产资质的工产进行加工,不要让“黑”电镀厂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