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淫秽漫画案 (画淫秽漫画如何定罪)

2018年起,被告人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台湾书商某公司*私走**进口淫秽书刊到国内销售。黎某某在其开的动漫星城店铺获取顾客的需求信息后再通过联系该公司销售员的方式购买,其购买的漫画书则经过王某某(身份未知),杜某某(在逃)清关入境后,通过物流邮寄到黎某某的档口处,而后其再经过线下、线上的方式售卖,从中赚取差价,谋取利润。

2019年9月,上海海关对报关单号为222***4867的申报为A4纸的集装箱进行查验时,发现实际货物中夹藏色情等禁限类图书,前述书籍中1157本收件人为黎某某,其中558本属于淫秽物品,348本属于夹杂淫秽出版物。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黎某某经营的店铺和仓库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疑似淫秽书籍4241本共904种类(按ISBN码或封面条形码分类),经鉴定,其中509种共3031本鉴定为淫秽书刊。综上,被告人涉嫌*私走**淫秽书刊共3589本。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为目的,*私走**淫秽书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私走**淫秽物品罪。被告人黎某某虽然没有参与*私走**进口的运输、报关等具体入境环节,但是黎某某是本案*私走**淫秽书籍的货主,是这批书籍的订购者和最后实际收货人,也是这批书籍*私走**进口入境销售后的最终受益者,其在*私走**淫秽书籍中的作用重要,不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黎某某犯*私走**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的全部淫秽书籍予以没收销毁。

*私走**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行为性**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本罪属故意犯罪,而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私走**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放映或通过其他方式而获取钱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所谓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私走**淫秽物品不仅是为了自用而是意图在社会上进行扩散。行为人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为个人使用,夹带少量淫秽物品出入境,即使其*私走**淫秽物品出于故意,也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私走**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