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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带酒水”“请注意防盗,丢失自负”“资料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很多人对这样的描述可以说是耳熟能详。
可你知道吗?这些都是“霸王条款”!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一天,本报记者将带您梳理我们身边遇到过的五大霸王条款。如果再遇到,别再忍气吞声,果断拨打12315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吧!
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定制商品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未在规定时期内支付尾款,预付订金不予退还;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网购中预售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开封后概不退换等。
参考案例:
2015年初,消费者丁先生在高新区(白碱滩区)某商店花70元买了一双特价劳保鞋,穿了一天后出现质量问题,前去退货却因是特价商品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丁先生来到白碱滩区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白碱滩区12315执法工作人员查证丁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约请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商店经营者避重就轻解释道:“这双鞋可能是存放时间过长,才会出现烂底,是个别情况,当时是以特价出售给消费者的,因此不予退货。”
执法工作人员表示“特价产品,不予退货”是霸王条款,对经营者这种推脱责任的态度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经营者退还消费者70元。
适用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疆新**维吾尔自治区鞋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鞋类商品出现断底、断面、断帮、皮面严重脱浆、脱色、掉漆、泛碱及衬里大面积掉色的;一个月内断跟、掉跟的;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开胶的情况之一者,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调换同品牌,同类型商品或按原销售价一次退清货款。
先签收,后验货;易损易腐货物在途中损坏、腐烂、本公司概不负责;超过30天不提货者,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等。
参考案例:
2016年12月,市民陈女士在深圳购买了数套品牌化妆品,因携带不便,选择了通过某快递公司寄回我市,保价1000元。
一个星期后快递抵达,陈女士正在上班,她的家人帮她签收了包裹。晚上陈女士回家拆包后发现其中两瓶乳液瓶子碎裂。陈女士便联系快递公司,要求赔偿。
但快递公司以“签收时外包装完好”及“易损易腐货物在途中损坏、腐烂、本公司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
一气之下,陈女士拨打了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
最终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协调,快递公司同意按化妆品价格赔偿陈女士的损失。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强制*款贷**购车客户购买商业保险;厂商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只能在厂家指定点维修;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擅自进行了任何汽车改装,厂家将不承担质量担保;指定销售零部件等。
参考案例:
去年3月初,市民许先生在我市一家汽车4S店看中了一款约17万元的轿车。许先生欲全额支付车款时,汽车销售人员建议他*款贷**购车,说这样可享受一些赠品和优惠。在许先生准备办理*款贷**时,销售人员又表示,*款贷**购车需向汽车4S店支付3千元的*款贷**质押金,消费者付清*款贷**后就可以退还*款贷**质押金。许先生同意后交了3千元。
许先生全额交付了车款后,要求汽车4S店退还3千元*款贷**质押金。可销售人员却说已将这3千元*款贷**质押金替许先生购买了汽车保险,退不了钱了。许先生找出购车时开具的*款贷**质押金收据,发现收据上的收费名目竟是保险金。
许先生投诉至克区监管局,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工作人员调查消费者投诉属实,汽车4S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条件下,为消费者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保险项目已构成强制交易,要求保险公司向消费者退还3千元钱。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收取茶位费;本餐厅禁止自带酒水;年夜饭最低消费xx元;消毒餐具收费等
参考案例:
2017年3月27日,市民高女士一行4人前往市区一家粤菜茶餐厅就餐。饭后付款时,她在消费明细小票上看到了一栏名为“茶位费”的收费项目,价格为20元。
高女士知道茶位费属于霸王条款的收费项目,但店员表示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不能收取该笔费用。高女士将付款明细拍照,并于次日向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投诉。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后,对该餐厅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餐厅整改,并要求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高女士赔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提前付百分五十的定金,拍摄当天需付清全款;对消费者遗失贵重物品概不负责;预约定金概不退还;相片过期不取,损失概不负责等。
参考案例:
去年8月20日,任先生在博达市场二楼“一生一世”婚礼吧,预订了婚庆服务,并提前预交1000元订金。由于他和未婚妻沟通不畅,造成重复预订。任先生于8月28日要求退款,经营者不同意,任先生投诉至红山工商所。
“订金”属于预付款,由于经营者对“订金”与“定金”不理解,工作人员在向经营者讲解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后,经营者将1000元现金退还给消费者。本案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是婚礼订单,并没有以书面形式签订定金约定,因此消费者可以在与经营者协商后,拿回订金。
适用法律:
订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友情提醒
面对霸王条款勇敢说“不”
工商、法律界等有关人士认为导致“霸王条款”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某些企业依仗行业垄断地位的因素,还有一些企业借口行业“惯例”等等,但是这些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此,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生活中遇到霸王条款侵害自身权益时,有权要求对方对不清楚、不理解的条款作出解释。对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要勇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商请对方修正。若对方拒不改正,市民可以拍照、携带购物小票、购物合同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擦亮眼睛 保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