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租代购是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一种形式,它不同于分期付款购物,分期购物的物品所有权是客户本人,而在租期未满之前以租代购物品的所有权仍然是租赁公司的。如果在以租代购期间发生纠纷,应当如何解决呢?律师对话第213期邀请到蒋辉律师为大家分析解答,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蒋辉律师的对话内容。
律师对话213期:蒋辉律师解答——以租代购过户纠纷如何解决?
1、什么是以租代购?
蒋辉律师:所谓以租代购,顾名思义,就是以租赁为目的而代为购买,租赁是目的,代购是方式。其实更确切的应是“为租代购”。典型的以租代购其实就是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租赁期间届满后再按照约定确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融资租赁首先在美国出现,80年代初,融资租赁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开始出现。1981年,我国成立了第一批专业租赁公司。现日常生活中多见于汽车租赁。

2、以租代购中过户是商家的义务吗?
蒋辉律师:商家有配合办理过户的义务。其实有两个商家,一个是出卖人,一个是出租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3、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蒋辉律师:按照规定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
4、 商家不配合过户如何进行救济?
蒋辉律师: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5、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蒋辉律师:可以。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蒋辉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蒋辉律师为人谦和,办事认真,办案胜诉率高。如您在生活中有法律问题困扰,可以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蒋辉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注:
1、文章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引用
2、图片均来自网络,侵权联系立删
3、点击下方“了解更多”立即在线咨询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