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商品房预售合同何时成立并生效)

预售许可证明已过有效期,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过有效期和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出卖人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即具备预售资格,不应因预售许可证的过期而丧失预售资格。

理由:《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该规定并未对预售许可证明过期后出卖人销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作出明确规定。

认为预售许可证过期后销售房屋与自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销售房屋是否等同,取决于对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进行目的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出卖人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行形式审查,以确认该商品房的预售行为是否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条所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条件,符合预售条件的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出卖人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即具备预售资格,不应因预售许可证的过期而丧失预售资格。

因此,预售许可证过期后销售房屋与自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是性质不同的行为,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预售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杨心忠等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