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小花普法 “网络+快递”贩毒新模式, 对于接收*品毒**快递的吸毒者如何定性?

检小花普法“网络+快递”贩毒新模式,对于接收*品毒**快递的吸毒者如何定性?

今天,我们先来聊一聊:

德宏检察官改变侦查机关运输*品毒**定性,以非法持有*品毒**罪起诉的案例.......‍

百度贴吧广告

微信联系毒贩

快递送货上门

这一模式已经成为贩毒活动主要方式‍之一

检小花普法“网络+快递”贩毒新模式,对于接收*品毒**快递的吸毒者如何定性?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现代物流、寄递行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尝试通过网络联系,并利用物流、寄递实施*品毒**犯罪,这些行为不仅便捷了犯罪的途径、降低了犯罪的成本,而且导致发现、监控犯罪以及侦查取证的难度越来越大,给侦缉工作和犯罪认定增添了难度。

检小花普法“网络+快递”贩毒新模式,对于接收*品毒**快递的吸毒者如何定性?

2019年5月,境外缅甸毒贩利用边境中国学生在瑞丽市某快递公司多次邮寄藏匿有*品毒**的包裹,收件地址遍及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成立多个专案组,分别在广东东莞、江西宜春、辽宁大连、河北张家口、福建莆田、河南许昌抓获多名接收*品毒**快递的吸毒人员,当场查获包裹内藏匿的*品毒**甲基苯丙胺。公安机关以涉嫌运输*品毒**罪将接收*品毒**快递的吸毒者移送审查起诉。

德宏州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案件中的吸毒者通过百度贴吧广告,与境外毒贩微信联系的目的在于购买并接收寄递来的*品毒**,对毒贩交付运输*品毒**的行为不起支配作用,也没有与*品毒**贩共同交付运输*品毒**,其行为亦不构成运输*品毒**罪。故吸毒者接收内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持有*品毒**罪。

2020年3月,第二检察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运输*品毒**罪定性进行了改变,对接收*品毒**快递的吸毒者以非法持有*品毒**罪提起公诉。‍

检小花释法:

《全国法院*品毒**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规定:“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品毒**,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品毒**等其他犯罪,*品毒**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品毒**罪定罪处罚。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品毒**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品毒**等犯罪的共同故意,*品毒**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品毒**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当面交付的贩卖*品毒**犯罪,贩毒者为送货而运输*品毒**的行为属于其*品毒**交付行为的组成部分,购毒者原则上不对贩毒者实施的运输*品毒**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将购毒者、贩毒者认定为运输*品毒**的共犯。同理,在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品毒**的情况下,一般也不应将购毒者、贩毒者认定为运输*品毒**罪的共犯,否则所有接收*品毒**的购毒者(包括因吸食而少量购买*品毒**者)都将构成运输*品毒**罪,会造成打击面过大。‍

来源:德宏州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