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贩毒案2019年 (连云港最新刑事案件处理)

在第35个“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辖区5家基层人民法院对5件*品毒**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8名*毒涉**被告人一审分别被判处刑罚,其中贩卖*品毒**的被告人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拘役3个月不等的刑罚。

01

章某贩卖*品毒**案

连云港贩毒人员判13年,连云港重大刑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章某在连云港市连云区小北街附近、汇鸿大厦楼下、海滨大道高架桥下、墟沟教堂旁边等地,向王某甲、王某乙、苏某、惠某、邵某、马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冰**)共计57次,总重量约35.1克,贩卖金额共计人民币59530元。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向多人、多次贩卖*品毒**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被告人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有犯罪前科及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被告人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9530元,上缴国库。

02

高某、张某贩卖*品毒**案

连云港贩毒人员判13年,连云港重大刑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0日至28日,被告人高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向被告人张某出售*品毒**甲基苯丙胺(*毒冰**)四次共3克,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张某为李某代购*品毒**甲基苯丙胺(*毒冰**)两次共1.8克,获利人民币400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多次贩卖*品毒**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为他人代购*品毒**甲基苯丙胺牟利,其行为均构成贩卖*品毒**罪。被告人高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品毒**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3

乔某、周某贩卖*品毒**案

连云港贩毒人员判13年,连云港重大刑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乔某同陈梦云(已判决)在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三桥加油站对面公共厕所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毒冰**)给戎某;

2020年3月31日晚上,被告人乔某同陈梦云在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三桥加油站对面公共厕所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毒冰**)给戎某;

2021年1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乔某通过微信与陈某约定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贩卖0.4667克甲基苯丙胺(*毒冰**)给陈某,并委托被告人周某代为取毒、藏毒并与陈某接头收取*品毒**交易货款。此次交易中途被民警现场抓获,所*毒涉**品被公安机关扣押。

【裁判结果】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多次贩卖*品毒**给他人,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某明知被告人乔某贩卖*品毒**还予以协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乔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乔某曾因贩卖*品毒**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品毒**罪,系*品毒**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某、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被告人乔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品毒**予以没收,由灌南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04

吴某贩卖*品毒**案

连云港贩毒人员判13年,连云港重大刑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接到吸毒人员王某电话,让其代购*品毒**甲基苯丙胺(*毒冰**),王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400元给吴某,并承诺从代购的甲基苯丙胺中给吴某挑取一小部分作为报酬。吴某遂从贩毒人员周某(绰号“大晕”、另案处理)处以2400元的价格购买*品毒**甲基苯丙胺约1克,并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北路博威克拉公馆将*品毒**向王某出售,吴某从出售的甲基苯丙胺中挑取一小部分,用于自己吸食。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向他人贩卖*品毒**甲基苯丙胺,应当以贩卖*品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05

王某、袁某贩卖*品毒**案

连云港贩毒人员判13年,连云港重大刑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7日至22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人王某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冰**)1次,被告人王某、袁某向熊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次。分述如下:

1.2021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下口码头,通过微信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李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6克。

2.2021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袁某驾车从连云港市赣榆区至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毛竹园藏匿甲基苯丙胺1.7克。12月22日,被告人王某、袁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通过微信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将藏匿在该县毛竹园公交站台处的0.7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熊某。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被告人袁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元。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袁某单独或共同向他人贩卖*品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且部分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九百元、被告人袁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六百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