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几年,全国很多地方流行一种立竿见影的避税手段—“自然人*开代**”发票,不少企业钟爱于选择自然人*开代**来解决企业的*票开**问题,信誓旦旦的认为“税务局都给我*票开**了,我还担心啥?”。随着上海市宝山区“徐某案”((2023)沪0113刑初19号)的宣判,无疑给持有此类想法的人来了一记响亮的耳光。该判决书载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在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D(上海)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期间,在公司与*开代**人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费用委托叶某、于某、胡某(已判决)等人提供指导和*开代**发票服务,配合叶某某等人制作虚假合同,并在合同中规避“劳务”等字样,以此方式将个人劳务所得变换为经营所得从而降低纳税。叶某等人将合同、*开代**人身份信息等材料汇总后报送税务机关*开代**发票。经查证,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让他人为其经营的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847万余元,均已入账冲抵成本。2021年11月12日,…四家涉案公司完成了合规整改,并补缴了税款。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自然人通过税务*开代**渠道取得发票,实用价值非常有诱惑,首先自由职业者不用注册主体,并且最快当天提交*开代**申请就能取得发票;其次,不受行业限制;第三,税率优惠,目前税务机构基本上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部分优惠园区还能享受财政返还,综合税负率可低至2%以下,大大节约了税费支出。在上述诱人的情形下,但是下面的两大风险需要高度关注。
首先、虚开发票的风险
无论是自*票开**还是税务*开代**发票都必须建立在真实业务的基础上,但是部分企业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降低企业所得税利润、或是弥补未取得的成本票据、股东分红、员工奖金、企业非正常支出,通过利用自然人低税负成本到税务*开代**进行补救,都只有虚构交易事实、价格、对象。现实中,税务机关推行电子税务局,鼓励通过“税务APP””等线上软件*开代**时,个人只需核对身份、填填数据、自主把税费交了就能开出发票,税局并没有对业务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核。
2、接收发票未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
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对企业来说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多数情况下,如果支付方是个人或*开代**的范围是装卸搬运、安装、加工劳务等,通常金税系统会识别为经营所得性质,在*开代**环节直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后,支付单位就无需再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了。如果支付方是单位或是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开代**发票的,在*开代**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开代**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开代**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缴税代**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结论:自然人通过税务*开代**渠道取得发票,实用价值非常有诱惑,但必须建立在真实业务的基础上,发票的真实性不能代表业务的真实性,如果业务是假的,一切都是白搭。同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