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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佛山。一足*女浴**技师称被男顾客灌醉后遭到性侵。女子报警,警方提取到相关证据后以涉嫌强奸罪将男子逮捕。男子则称自己付了钱,不算性侵,检方也认为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将男子释放。这到底是一场交易还是性侵呢?

网络配图
事件概要
当事女子是佛山某会所的沐足技师,相貌姣好,今年29岁。当事男子周某为离异单身状态,孩子才1岁多。
据女子称,她和周某并不熟,在发生这件事之前,有一次周某到店里来消费时,双方互加了微信,但并未聊过。前不久,周某带着朋友到会所来消费,并邀请女子喝酒。

然而,在喝酒期间,周某却称自己要开车,不能喝酒。但他却让女子随便喝,并说如果喝醉了,他可以送女子回家。于是女子便与周某的朋友一起喝了一打啤酒。
喝完醉后,已快凌晨3点了,周某就说一起出去吃宵夜。开始女子说在会所附近一家店去吃,而周某却要求开车去别的地方吃,并表示吃完后会送女子回来。
在去吃宵夜的途中,周某朋友借故离开了。随后两人吃宵夜时,女子又被周某劝喝了一些酒,宵夜后女子便感觉喝多了,有点头晕。于是周某便开车送女子回去。

女子一直认为周某是将其送回公司,等下车后才发现是到了酒店。女子问周某为何不将其送回公司?周某称是女子说要上厕所,才把她送到酒店的,并表示他开好房,放下女子就离开。
此时已经喝得晕头转向的女子已经分不清东南西北了。迷迷糊糊中感觉到周某在进入。等到第二天早上醒来,周某已经不见,而女子发现床单、被套上都有大量血迹,而自己也没有穿衣服。女子称,当时害怕极了。

后经医生检查认为,血迹应该是周某在与女子发生关系时行为粗鲁,弄伤了*体下**,受刺激后经期提前导致的。

事后,女子报了警,警方很快便在女子身上提取到了周某的体液等证据,并以涉嫌强奸罪将周某收押,并提请检查院批捕。

到案后,周某承认与女子发生了关系,但却否认强奸一说。周某称,他在事前已经向女子转账了1000元费用,有转账记录为证,因此双方只是一种“交易”。
但女子则认为,这1000元只是支付的买钟费,但她并没有同意与周某发生关系,她是出于对老客户的信任才出去的,并且外出是需要客户人支付买钟费的。
最终检方认为,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批准对周某的逮捕申请。目前周某已经取保候审,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庆余聊法
那么,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呢?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力暴**、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行为性**从而构成的犯罪。
这就要看双方在发生*行为性**时,女子是否自愿。由于事发时,女子已经喝得迷迷糊糊,很难判断当时是否自愿,那么在事发前,女子是否知晓周某会有这种行为并且未明确反对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对女子不利的是,事发前,周某向女子转了1000元,并且女子也收下了。这1000元很难说清楚到底是嫖资还是买钟费?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女子现在告周某强奸,并且从女子身上也提取到了周某的体液,这些都是对女子有利的证据。

如果周某要否认强奸,就应该举证证明女子是自愿的。即要证明这1000元就是与女子达成交易的嫖资。如果周某只能提供转账记录,但却无法证明这1000元就是嫖资的话,那么就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最终很可能被判处强奸罪。

而如果周某能证明这1000元就是嫖资,例如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录音或者转账备注等,那么就能证明这是一桩交易。那么案件的性质也将从刑事案件变为民事案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最高也只是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并且女子属于卖淫行为,同样也将面临处罚。
写在最后
目前女子称,这件事后,公司已经将她踢出了工作群。至于为何不是直接开除,是因为女子称,与公司并未签订合同,也就不存在开除一说。因为这件事,女子说自己都不敢出门了,总觉得背后有人议论她。
像是会所、足浴店、按摩店等场所,在普通人眼里,都是一些风月场所,工作人员也好,顾客也好,在大众眼里,都会被贴上不正经的标签。作为女性,在这种场所工作,本就容易招人闲话,要真正做到“出淤泥而不染”实在太难了。
而女子却与不太熟的男子喝酒,半夜还出去吃宵夜,说实话,正常人都会认为这不正常,会发生什么事也是完全可以想到的。在收了周某1000元费用后,即使这就是买钟费,这个钱挣得是否太容易了点?稍微多想一下,或许就不会这么天真了。
大家对此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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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技师称被灌醉遭性侵获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