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大**、安乐死、同性婚姻 被“开放”的荷兰人:我们只是更宽容

*麻大**、安乐死、同性婚姻被“开放”的荷兰人:我们只是更宽容

当地时间2018年8月4日,荷兰阿姆斯特丹,当地举办运河水上同性恋骄傲大*行游**,民众盛装参加,场面热闹

荷兰社会文化计划局(SCP)做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越来越多荷兰人对同性恋持接受或赞成态度”,但与此同时,32%的民众不能接受两个男子公共场合接吻——认为同性女子公开场合接吻是对自己的侵犯行为的,比例是21%。

2001年4月1日,荷兰成为全球第一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2002年4月1日,荷兰又成为全球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同时在对待*麻大**等非致命*品毒**、*交性**易和堕胎等问题上,荷兰看上去也是世界范围内最为前卫、自由以及宽容的。

“我们只是能够容忍。”一位荷兰人如是说,“只要不伤害他人,人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

*麻大**、安乐死、同性婚姻被“开放”的荷兰人:我们只是更宽容

*品毒**合法化?不存在的

“所有在荷兰生活的人们应当在同等的环境中受到相同对待,不得因为宗教、信仰、政治主张、种族、性别或其他方面的差异而被有所歧视。”这句话写在了荷兰宪法的第一条。

几个世纪以来,荷兰一直被认为是这个世界上最自由、最宽容的国家之一,1579年开始就允许国内居民有宗教自由,笛卡尔曾经在这里避难,斯宾诺莎在这里语出惊人,这里还是《宽容》一书的作者亨德里克·威廉·房龙的故乡。

事实上,宽容在与荷兰画上等号之前,荷兰人更重要的特质是“务实”:一种经济上的开放精神。

填海新生地上,风车必须二十四小时不停的抽水,只要停下来,大家就有灭顶的危险。所以荷兰人要合作、要务实、要有计划。

由于缺乏天然资源,只能仰赖地利之便做贸易,因此商人的务实精神自古便镶嵌在荷兰人的性格中。

一个典型的例子,清顺治十三年(1656年),荷兰使团就几经周折抵达北京,毫不犹豫地行三跪九叩之礼,以求打开通商大门。对这项英国人在100年后都做不到的行为,荷兰使团事后只是轻描淡写的解释,“我们只是不想为了所谓的尊严,而丧失重大利益。”

只要利益不受侵犯、生存不受威胁,荷兰人皆可努力保持宽容态度,比如政治立场,比如宗教信念,比如*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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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18年3月9日,荷兰布雷达,年轻人在de Baron咖啡店里吸食*麻大**。

需要指出的是,在荷兰,*麻大**并不合法。在荷兰,政府文件将关于*麻大**的管理条例描述为“toleration policy(宽容政策)”——与其说*麻大**在荷兰合法,不如说*麻大**在荷兰是“被包容的”,一种“可以容忍的非法行为”。

20世纪初,荷兰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卡因可**生产国之一,*卡因可**出口也是当时荷兰经济重要支柱。迫于国际压力,1919年,荷兰颁布了禁止*卡因可**等精神*药性**物使用于医学与科学研究之外的法律——《Opium Act》(即《*片鸦**法》)。其中一个重要理念,成为了之后荷兰*品毒**政策公共卫生导向的理论基础:大多数上瘾者被归类为临床医疗的“受害者”而并非因个人原因过度使用的成瘾者;这类人需要的并非监禁管制,而是积极的治疗。

1928年,荷兰议会颁布了《*片鸦**法》修正案,*卡因可**和*麻大**第一次被纳入管制物质之列,该法规定,所有被管制物质的使用和交易者可被处以最高4年的监禁处罚——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荷兰并没有严格执行*片鸦**法和国际禁毒公约。

1960、70年代,*品毒**衍生出的各种社会问题让荷兰政府头痛不已,当时荷兰舆论则普遍把*品毒**的使用与另类的生活方式联系起来,随之开始质疑政府解决*品毒**问题的惩治模式,特别是把*麻大**与其他*品毒**一视同仁的策略。

于是,在1976年的时候,荷兰通过了新的《*片鸦**法》修正案,明确了*品毒**分类方法:

(1)硬*品毒**(hard drug),如*洛因海**、*卡因可**和*头丸摇**等,即可造成不可接受的健康危害;

(2)软*品毒**(soft drug),如*麻大**,即对人体健康危害没那么严重。

其次,修正案规定私藏*品毒**属违法行为,但对于个人使用少量软性*品毒**的量刑非常轻微——使用*麻大**类软*品毒**通常被界定为轻罪,给予500荷兰盾(约合1700元人民币)的罚金或一个月的关押。换句话说,持有个人使用的*麻大**仍为违法,然而,这种行为的性质已经由刑事违法降低为事实上的民事违法。

两年后,一些餐馆享受到了政府提供的特权——可以出售*麻大**且不受指控。之后,餐馆模式慢慢演化成了咖啡馆模式,也就有了如今荷兰全国数以千计的“*麻大**”咖啡馆。

这些咖啡馆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国际上各种各样的*麻大**制品,而消费者在咖啡馆内选用*麻大**制品时,警察可以“视而不见”。

当然,政府也并非完全放任不管,咖啡馆头上还有三根不可触碰的红线:向每人每天出售的*麻大**不得超过5克;禁止出售给18岁以下的青少年;禁止出售*洛因海**、*卡因可**等硬*品毒**。

“其实,(荷兰)所谓*麻大**宽容化,跟宽容娼妓的政策一样,是将有关活动限定在特定区域发生的消极禁止。限定娼妓在*灯区红**,政府不仅可以征税,而且便于卫生管理,如安排体检等,从而减少公众危害。而藉由开放伤害较低的*麻大**,可客观上降低人对伤害较大的硬*品毒**的需求。”专栏作家柴子文在文章中写道,“不是从道德出发,也非表面上看起来的出于怜悯或同情,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两害取其轻。与其说这是实用主义,更贴切的描述毋宁是体验主义,根据人对问题的真实体验做出灵活而务实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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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实用的宽容

“神创造了世界,荷兰人创造了荷兰。”

当荷兰人自述自己的宽容传统时,通常会从黄金时代收留来自欧洲遭受*害迫**的犹太人开始说起。却忘了犹太人当时只能住在犹如贫民窟的单独区域,也不被允许从事“正当”职业,只好以借贷放款或研磨珠宝为生,却为自己赚来嗜财如命的恶名;更别提二战德据时期,许多民众甚至荷兰警方也与纳粹占领军合作,将成千上万的荷兰犹太人送上通往死亡集中营的列车,少女安妮·法兰克就是其中之一——《安妮日记》主人公,1999年入选《时代杂志》“20世纪全世界最具影响力的100个人”。

在荷兰文里,宽容除了跟英文雷同的tolerantie以外,也写做verdraagzaamheid,这两个字都有“承担”、“忍受”的意思。历史学家Anne-Marie van Hilst 与*权人**学者Rosanne Anholt指出,当“宽容”这个字被使用的时候,暗示了被宽容者是有缺陷的,而将宽容者放置在一个道德的高点;这种“宽容”与“接纳”甚至“欢迎”都不等同,一旦条件改变,这种“宽容”很快就会消失。

研究荷兰历史与社会议题的美籍荷裔历史学者James Kennedy则强调,宽容有很多面,荷兰在“生活方式”(如性取向、同性婚姻、生活选择等)的宽容指数最高,在其他方面上,比如说种族与文化差异,成绩其实平平,跟美国人差不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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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一对同性恋举行婚礼

但换个角度看,随着认知改变,这种“宽容”也极易建立。

今日,荷兰的同志社群能够毫无困难地进入主流媒体与文化之中,甚至可以说,它就是荷兰主流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但是三百多年前,同性恋在荷兰与在欧洲其他地方并无不同,不是被视为街头*女妓**同类,就是被当成鸡奸犯。甚至审讯、处决同性恋者,在当时都需要秘密进行,因为当权者担心“败德劣迹”会玷污观刑者的灵魂。

即便是到了1911年,同性恋在荷兰除罪化百年之后,荷兰政府还通过了著名的248法案,将同性*行为性**合法年龄提高到21岁(异性恋为16岁)——如此差别待遇的理据是:同性恋如同传染病,相当容易传染给青少年。

和*麻大**问题类似,也是到了1960年代,荷兰同性恋问题有了极大变化。如同西方其他国家,宗教势力影响大幅削减的同时,荷兰也进入了反文化的狂潮,摇滚乐、反越战、嬉皮文化,各种反叛行动在街头和家中上演,荷兰变得更为世俗化和个人化,传统界限鲜明的宗教和社区网络逐渐崩解。此后性别平等、同志权利、个体自由,以及“多元文化主义”成为主导价值,整个荷兰社会开始向各项充满道德争议的“社会议题”张开怀抱。

如今荷兰人常讲:“这里人与人之间追求的是建立人格平等、相互尊重、多元发展的‘无色’价值观。”

荷兰社会学家奇斯·舒伊特认为,这种变化的发生,“是个人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合作意愿早早地走到了一起。”

1971年,248法案修订,同性合法*行为性**年龄放宽至与异性恋者同一标准。1983年,“其他理由”被添入荷兰宪法第一条,将性倾向纳入宪法保障范围。

1994年,荷兰政府进一步颁布《平权法》以保障同性恋者在就业与相关服务中享有平等权利——当法律通过、规则明确之后,荷兰社会以一种更温柔幽默的形式遵守:荷兰有个小镇公园,开始在公园里放养公牛,以软性驱赶公园内公然亲热的同志,而不再是以*力武**驱逐或*力暴**相向。

2001年4月1日愚人节当天,荷兰政府对异性恋者的民法法律体系开了一个严肃的玩笑,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同意让“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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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14年11月15日,荷兰海牙,一名91岁的老人在自己的胸前文上“不要救我”(Do not

又过一年,荷兰再次做出“敢为天下先”的举动。2002年11月28日,荷兰下院正式表决通过法令,令安乐死在荷兰完全合法化。

但外国人在荷兰安乐死是非法的。“外国人总是想当然地认为,荷兰很容易实施安乐死,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相关机构发言人瓦尔伯格·容说。

荷兰是世界医疗服务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荷兰人有私人医疗保险;基于普遍的家庭医师制度,大部分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良好的友谊关系,彼此信赖。同时,民调显示,86%的荷兰民众赞成安乐死,其中50岁以上中老年人中赞成的人数多达90%。

再加上宽容的生活哲学、对他人自主权的尊重、公众对医学界的信任和尊重等因素,是荷兰安乐死合法化的基础。

法案为荷兰医生实施安乐死作了严格而详细的规定:首先,病人必须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接受“安乐死”并多次提出相关请求,医生则必须与病人建立密切的关系,以判断病人的请求是否出于自愿或是否经过深思熟虑——这项规定实际上排除了“死亡旅行”,即非荷兰病人到荷兰寻求“安乐死”的可能性。

其次,病人必须涉及到由“medicalreason(病理原因)”导致的“不可缓解的痛苦”,医生和病人必须就每一种可能的治疗手段进行过讨论——阿尔茨海默病患者不能再申请安乐死,因为他/她不再有清醒的意识。

第三,子女们可以监督父母安乐死声明的实施,但无权替父母做出安乐死决定。16到18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作出决定,12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作出决定。

第四,医生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的“医学上合适的方式”对病人实施安乐死。所有的案例都必须上报安乐死监督委员会。

第五,违规执行安乐死和协助自杀在荷兰默认是有罪的。医生在执行过后需要自己准备这一过程中的所有材料与证据,到专门的部门进行审核,自证一切操作循规蹈矩,才能避免被控谋杀。

“安乐死背后的原则,是个人对自己的生命享有自主权。但选择这种‘有尊严’的去世方式,还是需要政府允许,而且要符合一大堆条件,为什么?”有荷兰民众向政府提出疑问,但没得到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