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携带违禁品出入境怎么处理 (从海关进口违禁物品犯什么罪)

私自携带违禁品出入境怎么处理,携带违禁品被处罚有案底吗

2016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乘坐HX304次航班自香港抵达首都国际机场,次日0时许经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在对贾某的行李及随身携带的物品查验时发现其携带积家手表1块、迪奥包1个、爱马仕包1个等超量消费品。经XX海关关税处计核,上述物品偷*税逃**款人民币385132.08元。

私自携带违禁品出入境怎么处理,携带违禁品被处罚有案底吗

上海海关*私走**犯罪专业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私自携带违禁品出入境怎么处理,携带违禁品被处罚有案底吗

本案中,贾某于2016年3月11日携带手表、挎包等物品从深圳湾海关入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查获其超额携带迪奥牌挎包1个、爱马仕牌提包1个、BUBEN&ZORNEG表盒1件、积家牌手表1块和STEFANORICCI皮带1条。同年5月23日,深圳湾海关对贾某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9.5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贾某退运至香港。同年5月24日,被告人贾某再次携带上述应当退运的物品入境,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查验时查获上述超量消费品。经计核,偷*税逃**款共计人民币385132.08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监管的对象包括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根据案情,并未有证据证明贾某*私走**入境的超量消费品属于贸易、商业性质或用于国内销售牟利,因此应当认定为“物品”而非“货物”。故XX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私走**普通物品罪对被告人贾某提起公诉。

《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因此,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的监管标准为“自用”以及“合理数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对于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其价值在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

显然,本案中被告人贾某所携带的迪奥、爱马仕、积家等名贵奢侈品的价款及数量已超过上述监管限制,但其未按法律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缴纳税款,而是选走无申报通道,逃避海关监管,因此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的相关规定。

被告人贾谋接受海关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退运后,在明知上述奢侈消费品不允许复带入境的情况下,仍私藏于行李中携带入境,其此时已具有故意*私走**的主观故意,且涉嫌偷*税逃**额额已超过刑法所规定的10万起刑点,构成*私走**普通物品罪。

此外,国家对濒危、珍贵动植物、烟酒、金银等贵重金属以及国家货币另有特殊的进境限制,如遇上述特殊物品,亦须事先确认是否需向海关申报。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