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老白以案释法|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卖出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记得十多年前我国股市迎来了一波大牛,律老白那空还在上大学,有个资质很一般的同学把开学要交的学费(大约5000元)一股脑全投到股市里了,结果没出两个月,不仅学费全部拿回来了,还顺带挣了个笔记本电脑,可给律老白羡慕坏了。毕业十几年了,也不知道这同学有没有一直坚持着在股市中遨游,大概率是当了好多上市公司的股东,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咱今天聊点民法典中的股票,如果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了股票,婚后出售获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案情简介

耿甲热衷于投资理财,2021年2月购买了10万元的股票一支。一年后耿甲与周乙喜结连理,怎奈婚后周乙对理财不感冒,也坚决反对耿甲继续投资股票。无奈耿甲只得自己盯盘,多次补仓,低买高卖,后耿甲瞅准时机,于高点将所持股票抛售,获利3万余元。又过了半年,耿甲与周乙因性格不合欲协议离婚,但两人对耿甲抛售股票所获3万余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分歧。那么,这部分收益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律老白说法

律老白先领大家熟悉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到本案中,按照常理来推断,在股票投资过程中,肯定要进行多次买进卖出的操作,这种操作在法律上就属于投资,理应适用《解释(一)》的二十五条规定,其所获得的收益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买完之后就没有进行过任何操作,从结婚之后到离婚之前的时间段里,股票自然增值,此时卖掉所获得的收益就属于自然增值,这种情况应适用《解释(一)》的二十六条规定,收益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耿甲所持股票虽在婚前购买,但与周乙婚后不断补仓,多次低买高卖,所获收益理应归类为“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那么这3万余元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协议离婚时予以合理分配。

(本文案例资料均为虚构,版权归律老白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