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卖药还是救人 (我不是药神只想活命吗)

作为《我不是药神》的原型人物而被大众广泛关注的“印度抗癌药代购案”当事人陆勇,因给千余网友分享购买仿制"格列卫"的印度抗癌药渠道被称为“抗癌药代购第一人”,后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检方提起公诉。最后检方通过综合考量以及对法的价值与解释技术之间的衡量,最终做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绝对不起诉处理。

我不是药神为民除害,我不是药神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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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勇案始末:

作为一名“理性的违法者”,陆勇于2002年被检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当时医生推荐他服用瑞士诺华制药公司生产的名为“格列卫”的抗癌药。格列卫当时在国内的售价是每盒人民币2.3万元至2.5万元,按每月服用一盒来推算,慢粒性白血病患者每服用一年格列卫专利药品就要至少花费28万元人民币,药费加上治疗费,在中国几乎要花掉一个普通家庭的一切财产。

2004年6月,陆勇偶然了解到印度生产的仿制“格列卫”抗癌药,药效与瑞士诺华制药公司生产的“格列卫”几乎一样,但一盒仅售4000元。印度和瑞士两种“格列卫”对比检测结果显示,药性相似度为99.9%。陆勇开始服用仿制“格列卫”,并于当年8月在病友群里分享了这一消息。随后,很多病友让陆勇帮忙购买此药,人数多达数千人。因为买的人多了,而且印度生产的“格列卫”价格本就不高,2004年9月,格列卫“团购价”降到了每盒200元左右。

2006年,陆勇作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愿者,与另一位北京志愿者,在韩国慢粒性白血病协会律师的陪同下,曾前往印度这家制药公司考察,以确认公司是否真的存在,这些药物在印度是不是“真药”。为方便给印度汇款,陆勇从网上买了3张信用卡,并将其中一张信用卡交给印度公司作为收款账户,另外两张因无法激活,被他丢弃。

2013年8月下旬,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办一网络银行卡贩卖团伙时,将曾购买信用卡的陆勇抓获。

2013年11月,常年为多位白血病患者海外代购药品的陆勇,因违规从网上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开设银行账户,并为印度公司提供账户吸收销药资金,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销售假药两项犯罪,被警察逮捕。被捕后,有300多人为他联名写信,声明此为“国内白血病友为争取生存健康权的集体自救行为”,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2014年7月21日,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两项罪名,将陆勇公诉至沅江市法院。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对陆勇的起诉,法院当天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29日下午,陆勇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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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人文关怀的价值冲突:

沅江市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释法说理道,陆勇的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但不是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同时,陆勇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开设借记卡并使用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沅江市检察院还强调,如果判陆勇有罪,将与司法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转变刑事司法理念等司法应有的价值观相背离。

不能否认的是,陆勇的行为核心虽然是帮助病友购买“假药”,而不是销售,而且他也并没有从中牟利,客观上还给很多慢粒性白血病病患带来了帮助,但是这些行为形式逻辑上是触犯了法律的。因为不同法律理念的碰撞和对法律规定理解的不一致,在实践中类似于陆勇案这样的案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在形式逻辑与法律的实质价值判断的调和中有不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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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种矛盾的原因:

1、我国专利制度对专利权人的强化保护和强制许可在适用上有严格限制,从而使得通过强制许可向普通民众提供平价抗癌药物不具可能性。

具体到陆勇案,涉案药物种类“格列卫”是瑞士诺华制药公司研发生产的专利药品,该药品在中国的专利有效期是1993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日。陆勇案的出现与当时格列卫在中国的专利期限仍在有效期,且未有价格低廉疗效显著的仿制药在国内成功上市不无关系。

2、我国现行的医药定价机制与医疗报销制度,无法很好地减轻类似慢粒性白血病患者的医药费负担。

我国2004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100%按照报销比例报销的甲类药品与自付一部分报销一部分,具体的报销比例可根据各地政策和具体药品而有所不同的乙类药品中,均不包含格列卫。

而2009年版《药品目录》中新增260个药品,并规定各地有15%的调整权来调整乙类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但因为各地每年医保可报销的总经费是固定的,且各地对乙类药品的调整权有所限制,一旦将价格昂贵的格列卫列入报销药品范围,将会挤占大量费用,从而将其他可被报销药品挤出医保范围,所以当时也很少有地方将格列卫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2017年2月,慢粒性白血病的主要药物“格列卫”被纳入2017新版国家医保政策。随着国产仿制药陆续上市和进口抗癌药物零关税等系列政策的落地,慢粒性白血病患者因购买格列卫和国产格列卫仿制药而需要支出的费用大大降低。据不完全统计,河北、河南、山西、安徽等地,均将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救助,患者药费高的可由医保基金支付80%。但由于各地政策不一,格列卫等药品的报销比例和流程都存在很大不同。

如2017年9月22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回复一位网友关于“格列卫何时纳入到天津医保”问题时,答复道:

“药品‘格列卫’通用名称为甲磺酸伊马替尼,是用于治疗不能切除和/或发生转移的恶性胃肠道间质瘤的靶向药品。2016年底以前,伊马替尼未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也未纳入本市医保目录。2017年,国家人社部出台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将伊马替尼纳入国家目录,限有慢性髓性白血病诊断并有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检验证据和胃肠间质瘤,要求地方开展地方药品目录的衔接工作。

2017年9月6日,我局印发《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05号),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至我市调整并发布新版《药品目录》前,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谈判药品目录》及我市现行《药品目录》分步执行。”其中,属于《谈判药品目录》的药品,自2017年9月1日起纳入支付范围。属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按照有关规定,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议,确定药品支付范围。

近日,我局已启动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含伊马替尼)的信息采集工作,按照国家及我市文件要求,信息采集工作结束后,我们会尽快组织发改、卫生、药监等相关部门和医药专家,结合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和本市医保工作实际,根据各部门和专家意见,确定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的具体报销范围,将临床需要、安全、有效、经济的药品纳入医保报销,切实满足参保人员的保障需求。”

此回复意味着2017年9月22日前天津市还未将格列卫纳入到天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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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现今能搜到有文件说明的将格列卫列入医保的省市有江苏、浙江、成都、河南、广东、山东、福建、海南、*疆新**、安徽、江西、陕西,各省报销的金额比为50%-75%不等。这是国家医保制度的进步,但仍旧未能实现全覆盖。我国医药定价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的进步不乏是因陆勇案这样的事件起到的推动作用。

在医保未予全覆盖,长期服用抗癌药物的成本支出又相当昂贵的情况下,相同的药效却只需付出低于专利药百分之一的价格,无论是从社会伦理还是普通大众理性的角度出发,陆勇的行为都是不被谴责的。

在“救人”还是“犯罪”的抉择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进行的衡量更能彰显规制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的价值所在。正义自然体现于“公道”与“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