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租代购 ”是什么?
以租代购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其中一种形式,由汽车服务公司购买客户指定的车辆,然后再将汽车交由客户使用,客户获得车辆使用权,需每月支付租金(租金抵车款),在租赁期满后,该车辆将过户到客户名下。

“以租代购”这一新兴购车方式
审核手续简便
办理流程快
只要交付一定保证金就可以把车取走

“哎哟不错哦,可以考虑买车了”
但同时也吸引了一些投机取巧的诈骗分子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间,经被告人尹某提议,由其及被告人王某、董某,先后以各自身份在上海、南京市等地汽车租赁公司采取“以租代购”方式租赁车辆,并在车内安装GPS信号屏蔽器。
后由被告人尹某提供伪造的身份证、汽车行驶证等虚*证假**明,安排被告人王某、被告人董某冒充车主“周军(尹某虚构的人物)”,在安徽省将所租车辆质押给徐某等人骗借款。
期间共骗得汽车5辆,价值111.616万元,车辆质押所得借款除部分用于支付被告人王某、董某好处费外,均被被告人尹某用于经营或归还个人欠款等。

法院判决
高淳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王某、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三个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以自己的身份与合法经营的租赁公司签订“以租代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及部分租金后租赁车辆,在租赁汽车后,没有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该车,也没有及时归还汽车,后持伪造的证件,将车辆质押他人骗取借款,三被告人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侵犯了汽车租赁公司的财产权,破坏了汽车租赁这一市场秩序,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的构罪条件。
被告人尹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董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官提示
通过“以租代购”形式获得的车辆,其所有权在正式过户之前都在汽车经销商或汽车厂家的金融机构手中,消费者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即消费者不能买卖、抵押、改装车辆。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鼓励汽车销售模式多样化,越来越多新型购车方式在市场出现,在选择购车方式前应仔细了解不同方式的区别,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更要谨慎对待签订的合同,切勿因贪图小利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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