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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共整理五项问答 参与问答者有

问答 1
同一破产财产上存在多个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资产变现后如何分配?
问 | 丁
请教大佬们个问题:破产企业在建工程存在多个工程价款优先权,我们打包拍卖的,资产拍卖变现后,如何比较科学地对各个施工方的价款进行计算后分配?谢谢。
答 | 刘
首先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其他施工方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其次,如果都是承包人,按各自承建部分的评估价占工程总评估的比例受偿,如果没有评估,按各自确认优先债权占工程全部优先债权的比例受偿,个人意见,供批判。
答 | 乔
承包人是否可扩大为直接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专业分包?另外关于建工优先权对应关系有两个思路,一是以全部工程款对全部构筑物评估值算工程款占工程款占的比例,来确定留给建工优先权债权额,二是每个建工债权人对应到其修建部分,扣减掉售卖落空部分后,确定可清偿优先权金额,再对应到剩余面积的每户建工优先权金额,最终确定全部构筑物上的建工优先权。
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如房开公司破产,建工优先权债权人是做了样板间内部装修的,第二种方案可以明确对应关系,分配时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问答 2
职工债权调查中,相关职工欠款被认定为普通债权的,其是否享有表决权?
问 | lee
职工债权调查中被认定为按普通债权清偿的,对应主体是否转普通债权享有表决权?有哪位同仁遇到此情况的呢。我们意见只是清偿地位的区别,没有改变主体身份,故相应主体不具有表决权,因涉及人数较多,会影响表决权基数。
答 | 熊
既然已经认定为普通债权了,那就不是职工债权了,应当参加普通债权组参与表决。而且顺位都后移了,肯定影响权益呀,不赋予表决权不妥哟。
答 | 宋
职工债权是因为受到优先保护,所以不用表决。既然认定是普通债权了,就应该赋予表决权。
答 | 刘
不参与表决的前提是权益不受影响,清偿金额,顺位的调整都属于权益影响的情形。个人意见,供批判。
答 | 宋
清偿率低过不了很正常,经常发生,可以请法院裁。在表决权上想办法,责任归于管理人。还是要衡量下必要性,个人认为风险太大没必要。
答 | sunshine
同一债权人有多笔债权且债权性质不同的,应该按不同债权性质确定的金额进行分别确定表决权。
问答 3
股东具有破产和解意愿的,和解协议中能否约定股东直接承担相关责任?
问 | 刘
请问一下各位,到了追缴出资的程序,这个时候股东想和解,一般和解协议双方是债务人公司和债权人,现在想问能不能在和解协议中把股东拉进来直接承担责任?
答 | 刘
可以呀,其他人代为清偿全部债务的,终结破产程序。你可以看看破产法108条,这个和解不是破产法意义上的和解程序,实质上就是第三人代为清偿。

答 | 刘
明白了,谢谢。
问答 4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能否进行确认?
问 | 张
请教大家个问题,债权人能否申报已过诉讼时效的破产债权?如果可以申报的话,管理人应如何确认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答 | 乔
债权人可以申报,管理人不与确认,清偿时不做考虑。
问 | 张
从实质上说这类型的债权人是不能参与分配破产财产的是吧?
答 | 凌
过了诉讼期限不行了,管理人不会确认。
答 | 粟
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法律有规定的。
答 | 马
申报和确认是两回事。类似于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仍能向法院起诉,只不过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人也有权利申报,管理人以时效过了不予确认即可。
答 | 侯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也有相关标准,可以参照。

问答 5
房企破产案件中,商品房消费者的优先债权是否溯及房屋部分的公摊面积?
问 | 罗
请教群里的朋友们一个问题: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房屋部分的公摊面积是否属于消费性购房人的优先债权?
答 | 董
购房款应该是包含了门内专有的部分和公摊的部分的吧,我理解应该优先?
答 | 粟
我理解也是,不专门区分专有和公摊部分。
答 | 刘
个人认为,房租如果是按建筑面积销售的,那产权证的面积包含了公摊,则购房人对公摊部分享有优先权。
问 | 罗
从性质上看购房款是一个整体,因此在对偿付顺序和范围的时候也应该整体评价。是这个意思吗?
答 | 佳
理论上来说,“公摊面积”应当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同共有部分,对于消费型购房人而言其购房以后形成的权利应当是对专有部分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个人认为公摊部分不具备另行形成权利人的可能,则这个部分不应单独作为清偿债权的财产进行评价。
问 | 罗
问题在于,如果公摊面积算在了消费性购房人的优先范围,最直接的就是损害了建设工程类债权的优先权益。这点各位有什么看法?
答 | 佳
个人理解:建设工程类债权的优先受偿权的权益范围首先是未付工程款(本金),只有剩余在建工程或者说房屋不足以清偿时才考虑剩余在建工程或者房屋的价值是否损害建设工程类债权的问题。而剩余在建工程的价值确定,当然是未售部分的,如果已经可以合法出售了,理论上来说建筑物就已经分户了,这样即便是确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范围,也是通过未售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金额。
问 | 罗
工程类债权的基础是他做的所有已固定的工程,只要有房屋出售,或者有购房人类的债权存在,其中有一部份就必然是与工程类债权部分有交叉的。并且,房地企业的破产,通常楼盘未盖完,房屋尚未形成商品,因此不存在房屋的物权归属。
答 | 佳
认可,所以是评估价值除去已销售部分和建设工程债权比,在建工程评估价值超出则没有问题,如果未超出则评估价值和已销售部分价值的关系应当是可以确定的,做个减法剩下的考虑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当然不排除我的表述存在歧义,造成误解,抱歉。
问 | 罗
感谢回复。
各位秋安,注意疫情防护
T h a n k s (>‿◠)
编辑 | 雨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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