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信息管理平台 (规范平台信息)

规范信息平台,让纳税人的信息告别“裸奔”

纳税人信息维护流程,规范标准信息平台

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转型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实施。纳税人在享受优惠的同时,困扰公众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再次受到大家关注。电影《搜索》形象而直观地讲述了一个被“人肉”的姑娘的故事。

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纳税信用体系的日趋完善,人们对诚信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但与此同时,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从事涉税违法活动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这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利益,也影响了税收经济秩序。一些不法分子,盗用他人个人信息注册公司,一方面,使真正的责任人逍遥法外,另一方面,更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不利于阳光型、服务型政府形象的树立。当纳税人的个人信息一次又一次的“裸奔”的时候,我们禁不住要问:纳税人的个人信息是如何被盗用的?我们的个人信息何时才能不“裸奔”?

完善相关立法,加大惩处力度。在2018年11月税务部门颁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中,针对冒用、盗用个人信息行为,增加了“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实际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时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需提高立法层级。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维护被冒用人合法权益,让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税务部门要依法加大检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强化职业操守,守住从业底线。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随着《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转型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实施,个人信息在税务部门实现了共享,正如网友所说“余生,最懂你的是税务人”。作为“最懂你的人”应该认真执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贯彻涉税保密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信息批露、提供和查询程序、防止泄露纳税人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对于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的纳税人涉密信息,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在工作中要增强保密意识,守住从业底线,切实保障纳税人的保密权。

实行联动机制,建立个人诚信档案。税务部门将冒用他人身份进行虚假注册、盗用他人信息进行诈骗行为“黑名单”与法院进行共享,法院根据失信情况,纳入失信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充实完善个人诚信档案,将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虚假身份注册进行诈骗行为及时纳入诚信档案,根据工作需要开通实时查询身份证真伪和挂失情况,让失信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保能力。目前个人信息泄露,也暴露出纳税人的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在今后要提高信息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诸如,在公共场所不随便连接WIFI,尽量使用自己的4G流量,迫不得已需要无线的时候连接有密码的商家无线。苹果手机不要越狱,安卓手机不要root。自己的身份证不能随便外借,要谨慎公开身份证照片,对身份证复印件的特定用途要进行标注。当遇到个人信息泄露时候,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勇于同违法行为做斗争。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相统一的过程,相信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纳税人的信息会披上坚不可摧的盔甲,和“裸奔”说再见。

(通讯员:李小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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