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勘察阶段不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之内呢?
勘察阶段对工程总造价影响较大,通过京津高速公路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程价款大幅增加的典型案例。旨在说明勘察阶段对工程总造价影响较大,不适宜将勘察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本期视频有点长,能够坚持看完的一定是工程界的翘楚。
你好欢迎来到言坤说建筑。京津高速公路是直通北京和天津的第二条高速公路,是交通运输部规划的。连接京津两市南北中三条高速公路中的北通道全长147公里,主干道设计为双向八车道,由北京和天津两市共同建设,是交通运输部规划的国家重点工程,也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重点工程,全线于2008年7月16日开通。由于该项目所以它的投资建设周期非常紧。

然而在项目前期勘察不到位,勘探点跨度大,公路建设的地质情况并不清楚的情况之下,便发包了工程。工程开工后发生了重大的设计变更,按bot投融资方式发包的本工程项目。合同计价采用的是固定总价方式。

施工单位按原设计要求,需对基础挖深1米,在硬土上开始做路基。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当中,竟遇到了5.4公里长度的古河道。挖至深1米的时候地下仍然是淤泥,施工单位无法按原设计要求继续施工。设计单位指示继续挖挖至硬土层,结果挖深至5.4米才挖到了硬土,导致施工过程当中的土方量大大超出了原设计的土方量。并且设计单位针对事先并不了解的地质情况,继续要求施工单位购买符合要求的新土。

按设计要求的比例,与干石灰现场搅拌后分成夯填至设计要求的标高。设计单位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这种变更要求本身当然是正确的。但是设计单位的设计发生如此重大的变更,其原因是发包人没有切实的完成。前期工程勘察,勘察文件也没有显示,本路段的地下有古河道。由于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在继续施工的同时就提出了高达5000多万元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由于合同当中并没有对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是如何计价作出约定,所以引发了双方重大的争议纠纷。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一大优势在于总价确定。除了政策性因素或发布人要求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外,其他情况下一律不得调整合同额,这对于建设单位控制投资额度,规避资金的风险是非常有利的。
当然同时,对于鼓励总包单位优化设计环节,加强施工管理的激励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但是项目能够固定总价,有一个基本的前提,也就是项目的基本情况是明晰具体的。其中当然也包括了地质地理水文等勘察阶段工作应当了解到的情况。

如果勘察工作没有依法依规进行或者是后续设计,施工工作缺乏勘察成果作为依据,在施工阶段才发现了滑坡崩塌,泥石流采空区等等不良地址条件的情况下,将对固定总价形成较大的冲击。在发包人和总包人之间产生诉讼争议,纠纷那几乎就是必然的了。由此只有完成相应阶段的勘查工作,才能计算较为合理的固定总价,进而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模式。

如果直接将勘查阶段纳入到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在对项目的地质地理水文条件完全两眼一摸黑的情况下,工程总价如何计算?总价计算都没有明确的依据,后续自然就埋下了诉讼争议的隐患。所以细心的朋友可能早就发现了。在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对工程总承包的定义并没有纳入勘察阶段。总承包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总承包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或者是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

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按照这个定义,工程总书包涵盖了,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没有包括勘察阶段。
本期话题到此为止,我是法律思维建筑人言坤,让我们下期再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