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些年,有很多人从香港、澳门代购iPhone手机、名表、化妆品以及淘宝店主海外代购商品,但是否有*私走**的嫌疑?一般来讲,“代购”物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一定标准才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但是,令许多代购者没想到的是,“一年内曾因*私走**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私走**的,仍可构成*私走**罪。”下面,从几则案例看一下淘宝店主、代购者常见的*私走**行为。
一、淘宝店主“海外代购”奶粉,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
裁判要旨:通过互联网进行海外代购,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
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84号
法院认定:2010年8月,叶春业与胥某(淘宝网名“阿布卿”,另案处理)合谋后,由胥某从新西兰组织奶粉货源并空运至香港,叶春业负责在香港接货,并雇佣“水客”携带或交给他人安排携带奶粉入境,再发送给上海收货人胥某某。奶粉运抵上海后,叶春业按每罐奶粉人民币15元左右的价格向胥某收取“清关”费用。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期间,叶春业为胥某*私走**入境“Kari-care(可瑞康)牌”奶粉共计62407罐。经海关核税部门核定,上述*私走**入境的奶粉偷*税逃**款共计1554921.88元。
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叶春业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二、代购名牌包包、服饰,空姐获刑一年半
裁判要旨:被告人单×身为航空公司空乘人员,利用其工作之便,逃避海关监管,*私走**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款,其行为已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三中刑初字第00315号
法院认定: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单×利用担任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空乘人员的工作便利,在执行CA908国际航班飞行任务过程中,隐瞒携带应申报的商品入境,逃避海关监管,*私走**爱马仕等品牌的皮包、服饰等货物、物品共计27件,单×入境时被北京海关当场查获,上述物品已全部扣押在案。
另,2012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单×为境内购买人付×、白×从事海外代购,以上述方式或指使他人从境外邮寄应申报的商品入境,入境时未如实申报,逃避海关监管,*私走**爱马仕牌皮包1个(已扣押)、萧邦牌手表1块。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单×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46723.74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单×身为航空公司空乘人员,利用其工作之便,逃避海关监管,*私走**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款,其行为已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且系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单×犯*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三、澳门代购1罐奶粉、1条香烟,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一年内曾因*私走**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逃避海关监管,*私走**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
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珠中法刑二初字第119号
法院认定:2015年10月8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进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美素佳儿”牌奶粉1罐和“红双喜”牌香烟1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核定,上述奶粉盒香烟共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37.3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私走**分别于2014年11月18日和2015年3月29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闸关缉查罚字(2014)2487号、闸关缉查罚字(2015)1210号)均已送达生效。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一年内曾因*私走**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逃避海关监管,*私走**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四、一年内三次代购,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
裁判要旨:被告人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私走**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私走**,其行为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25号
法院认定: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陈某财携带IPHONE手机盒及配件入境,未申报,被海关查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处以没收货物的行政处贸。2015年6月5日,被告人陈某财携带葡萄酒、牛肉等货物入境,未申报,被海关查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处以没收货物的行政处罚。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某财携带电脑硬盘30个从福田口岸入境,未申报,被现场查获。经深圳海关计核,涉案货物偷*税逃**款为人民币1768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财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五、网络平台“海外直邮”,拆分后伪包免税小包裹入关,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
裁判要旨:从境外购买物品后分拆并以个人免税物品方式邮递入境,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其行为均已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10号
法院认定: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单位A公司在淘宝、京东等网络商务平台开设网店,以“海外代购”、“海外直邮”的名义售卖CLARKS、ECCO等品牌鞋,根据客户在淘宝、京东等商务平台网店订购物品的情况,A公司从英国BELLSSHOES.CO.UK网站订购CLARKS、ECCO等品牌鞋入境销售。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A公司将其购买的大量品牌鞋拆分并伪报成免税的小包裹,通过邮递渠道以个人物品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将公司员工作为包裹的收件人提取包裹,再通过该公司的网店将品牌鞋售卖给国内的客户。经审查,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以上述方法*私走**CLARKS和ECCO等品牌鞋共计7077双,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78548.34元。
裁判结果:单位和个人均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单位被判处罚金四十万元;个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刑事法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