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h制度是指什么 (mah制度的解读)

01欧盟药品委托生产制度概述

MAH在欧盟是指持有药品上市许可并为上市产品负法律责任的人。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欧盟允许持有人以委托方式生产药品,且不限品种范围。欧盟对委托生产的审批与上市许可审评合并进行,上市许可申请人需提交与生产相关的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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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的法规指南方面,主要依据(EU)2017/1572指令(又称GMP指令)以及欧盟GMP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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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药品(此处指人用药)委托生产质量管理政策相关文件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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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基于实际操作层面的持有人GMP相关职责

下图总结了基于实践层面的持有人药品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职责,介绍欧盟相关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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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欧盟GMP指南及一系列法规文件的有关内容,对MAH如何开展药品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活动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际操作层面上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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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在促进产品的GMP合规和符合上市许可(Marketing Authorization,MA)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是“提供”(provision)信息(向药品主管当局、生产商和质量受权人),二是“审核”(collation)信息(与生产和供应链上来自不同主体的与质量相关的)。

为更好地进行质量管理活动,持有人与受托方之间应建立一个基于产品生命周期、持续符合产品发展要求、及时有效的双向沟通机制(two-way communication systems),沟通对象还应包括主管当局、QP、上市后产品质量监测的组织等,用以保障产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沟通过程和有关责任应被写入技术协议或合同,以应对委托生产行为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

03委托生产合同

持有人委托生产药品应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及沟通过程。欧盟对于委托生产合同的规定体现在(EU)2017/1572指令和GMP指南中。

英国药品和健康产品管理局(MHRA)2016年的检查缺陷报告指出了委托生产技术协议中的几种常见缺陷,包括不够详细、责任划分不清、未描述委托范围、合同双方身份不清、具体事项要求不明等。

04产品放行

欧盟GMP指南附录16指出,持有人是在药品生命周期内安全性、质量水平和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人,质量受权人有责任确保每个批次的生产和检验符合证明签署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并与MA和GMP的要求相符合。

在欧盟,QP是一种从业资格,通过注册认证的方式上岗。每个成品批次的放行应由上市许可中规定的生产商和/或进口商的QP进行认证。持有人可以直接采纳其认证结果,也可选择自行再次确认。在一些情况下,欧盟允许QP依赖第三方审计的结果协助批次放行工作的完成,该行为属于外包活动范畴。

QP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出具活性物质生产商的GMP 符合性证明(QP Declaration)。EMA官网上《活性物质生产商GMP合规的QP证明模板指南》(Guidance for the Template for the Qualified Person's Declaration Concerning GMP Compliance of Active Substance Manufacture)提供详细说明。符合性证明的意义在于基于现场审计证实生产所用的作为起始物料的活性物质的GMP合规性,这个信息是无法通过CEP或ASMF等文件体现出来。

05GMP检查

GMP检查是欧盟及各成员国药品管理机构保障药品生产GMP和MA符合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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