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进口产品出售给消费者,是否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日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米某音响公司售卖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其应返还消费者购买案涉音响的价款42315.6元及赔偿三倍损失126946.8元。
消费者质疑产品质量商家无法提供产品合法来源
邝某从米某音响公司处购买了一套音响设备,几个月后,邝某发现其中的4只进口音箱存在质量问题。邝某认为米某音响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米某音响公司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一审经审理后,判决米某音响公司向邝某返还货款42315.6元,邝某将案涉四只音响返还给米某音响公司。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邝某称,米某音响公司一直坚称产品是英国某公司生产的,是原装进口,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
米某音响公司辩称,出售给邝某的音箱包装箱上贴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型号、原产地、保质期等信息,已尽到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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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构成对消费者欺诈
珠海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米某音响公司是否应当向邝某承担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责任问题。
法院认为,邝某已向米某音响公司支付了相应的价款,米某音响公司则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向邝某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四只音箱。但米某音响公司作为进口产品的销售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真实可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底单,亦无法提供案涉四只音箱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构成了对邝某的欺诈。邝某据此向米某音响公司主张退回货款,并要求米某音响公司赔偿其购买案涉四只音箱价款42315.6元的三倍损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
二审判决米某音响公司向邝某返还货款42315.6元并赔偿损失126946.8元,邝某向米某音响公司返还案涉四只音响。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 宋义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上述法规是强制性规定,米某音响公司作为商品销售者对此应当明知,却不向作为消费者的邝某提供案涉四只音箱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其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应认定为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