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大众对美的追求的提高,“医美”“整形”等也逐渐兴起,医疗美容行业形成规模式发展,为大众改变自身形象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医美行业成为多元化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医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加快国际精品城区建设、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
然而,随着经营模式的扩张,医美行业自身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由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医美行业存在的问题在案件诉讼中亦日益暴露和凸显。因此,医美安全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大热点:
一是虚假宣传夸大功效。如部分美容机构通过虚假广告、编造用户评价等形式夸大美容效果,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是模糊定价违规收费。部分经营者事先不明确告知消费者费用标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如烫发按头皮“分区”收费、纹眉按“根”收费等。
三是医疗美容安全堪忧。部分美容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诊疗范围,一些从业人员无相关资质违规营业,造成消费者伤害。
四是免费体验诱导消费。一些美容机构以免费体验为由招揽客户,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和服务。消费者以为自己遇到了“馅饼”,殊不知已经掉入了商家的“陷阱”。并且常常因无法证实商家存在强制消费行为或欺诈行为,只能选择吃“哑巴亏”。
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下医疗美容纠纷的中的经典案例,并且求美者是如何向法院支持到高额赔偿的呢?
案例一:黄某诉某医疗美容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7年8月,原告黄某至被告某医美机构处咨询有关整形美容事宜,被告并未告知原告其资质范围及手术医生的基本情况。次日,双方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原告向被告支付了95000元手术费用。二天后被告为原告行“假体隆鼻术,异体骨鼻尖成形术”。拆线后,原告自觉鼻子歪曲,有异物感。2018年9月起,原告因鼻部不适多次至其他医院就诊,后取出假体及植入的软骨。
后原告发现被告仅为医疗美容诊所,审批的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美容外科项目一级项目,且被告不能提供主诊医师为原告手术时具有相应美容外科手术资质的证明。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于2021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手术费用95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285000元。
法院认为,美容就诊者出于美化形体、容貌等目的主动到美容机构购买医疗美容服务,其接受服务的内容具有较强的为满足生活需要的消费目的,因此美容就诊者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被告在无相应手术资质的情况下开展案涉手术显然系超范围执业,且其主诊医师亦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为原告进行手术,被告在开展手术前未就资质问题向原告做出充分说明,故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原告陷入错误认识,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支持被告返还原告手术费用95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285000元。
案例二: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
邹某曾在湖南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其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经其了解,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师出名门,经验丰富,遂于2015年12月来到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邹某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邹某为健康人士,为满足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该医美机构的经营目的为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经查,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邹某系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邹某的手术费用。其次,该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术后邹某又在其他医疗美容机构的修复行为确已改变医方的手术结果,法院遂判决该医美机构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邹某各项损失共计74948元。
本案为典型的因医疗美容虚假宣传和诊疗不规范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首先,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标准审查证据,有助于督促医美机构加强医疗文书制作及保存工作,规范其诊疗活动。其次,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既能对医美机构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那么,重点来了,医疗美容消费惩罚性赔偿是怎么构成的呢?
首先,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两类惩罚性赔偿制度。具体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中第一款规定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此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依托于合同关系的存在,因此,该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属于合同之诉的惩罚性赔偿或者说是违约的惩罚性赔偿。该条第二款规定为:“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一般认为,这一款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具体化, 该款所规定的系基于侵权之诉的惩罚性赔偿。
从上述内容可以得知两类惩罚性赔偿在构成要件上也有明显区别。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基于合同之诉的惩罚性赔偿,一般认为“系基于欺诈所产生的,消费者是否因为欺诈遭受了实际损失在所不问,经营者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实施欺诈行为也不予考虑。”对于第二款所规定的基于侵权之诉的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明显要严于第一款:主观要件方面,经营者必须是故意,即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客观要件方面,必须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实际后果。
其次,我们来具体分析下基于医疗美容合同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
《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基于合同之诉的惩罚性赔偿,其构成要件的核心在于经营者欺诈的认定。从实践案例看,医疗美容机构的欺诈行为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明知自己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欺诈方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实施欺诈行为;
(3)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
(4)被欺诈方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并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
从一些经典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医疗美容的消费者大多是在发现医疗美容的效果未达预期甚至造成伤害后提起诉讼,但是认定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不必然以消费者实际遭受损失为前提。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既要体现《消法》的立法宗旨,不宜采用过于严格的标准,同时也要考虑到医疗美容行业的特殊性,合理的确定医疗美容机构的责任范围,使得该条款的规定既能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美容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又尊重医疗美容行业确实存在一定手术风险的客观规律,促进医疗美容市场的健康发展。
所以,法院认为对于医疗美容机构在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的情况下实施医疗美容手术,或者采用质量不合格的医疗器械材料或者药品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或者未经同意更换医生、更换器械药品、美容效果未达预期等欺诈事由,则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医疗美容机构是否有正当抗辩事由做出合理判断。
基于医疗美容侵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
《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虽然也是惩罚性赔偿,但与第一款规定系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也不同,第二款认定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明显要严于第一款。
第一,必须认定经营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缺陷是明知的。
第二,消费者实际遭受了严重的损害后果,且该损害后果系由于上述缺陷导致。
在医疗美容领域认定经营者明知服务缺陷时,必须严格区分缺陷与正常的医疗风险以及因缺陷造成的损害与医生操作不当造成的医疗事故。对于故意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医疗美容器械或者药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认定其属于明知缺陷应该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其他原因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是否必然属于“明知服务缺陷”,还应当结合医疗美容经营者的主观要件加以判断。
综上,医美之风盛行,已形成一个覆盖新媒体的新型产业链,却也引发了诸多纠纷。为规范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将医疗美容服务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设立经营者构成“欺诈”的标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然而作为消费者也应提高风险意识,理性消费。近年来有相当部分诉至法院的医美纠纷,往往是消费者不满医美效果,未达到其心理预期从而引发争议。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本无可厚非。但消费者也应意识到医疗美容的效果除了与医师水平、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有关外,还与消费者自身体质和术后护理等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在选择美容机构时,应要求美容机构出示相关医疗资质证明,合理确定诊疗方案,适度消费,保护自身安全。
律师意见:求美者应当进一步提升就诊者的风险意识和理性维权意识
求美者作为就医主体,从自我保护的角度出发,应进一步提升风险意识,就诊前应尽到相关的审慎义务。
❖一是就诊前对医院及医生的相关资质进行了解,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实践中较多就诊者经他人介绍或经广告宣传而盲目进行医疗美容,缺乏对诊疗机构及诊疗风险的了解。建议就诊者可通过网络公开平台查询就诊医院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所涉法律纠纷数量,对就诊医院进行充分了解后再作出具体选择。
❖二是签订合同及付款时应尽相应的审慎义务。就诊者选择进行医美服务时,应当与医疗美容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可要求诊疗机构出示具体价目表,对医美行为期待的效果可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免除诊疗机构责任、加重就诊者责任的条款。诊疗费用应直接支付至诊疗机构账户中,避免支付至介绍人账户中,并主动要求其提供发票。
❖三是术前应详细了解诊疗风险。医疗美容行为具有相应风险,就诊者应仔细阅读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在充分了解可能产生的手术风险后再行签字,如发现诊疗机构有不规范之处,可立即停止接受服务并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四是提高保留证据意识。固定术前术后形态,包括但不限于术前照片、术前病历材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一旦出现纠纷,可证损害后果及双方沟通经过等事实。
❖五是增强合法理性维权意识。在诊疗过程中或诊疗后,一旦出现未能预见的损害后果或者未达预期效果,应客观理性对待,首先向院方提出异议,并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以选择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理性维权,避免采取打砸、伤害医生等害人害己的过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