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中采购材料已确定实际施工人的,与承包人共同担责

2017年10月13日,立峰公司(甲方需方)与众创公司(乙方供方)签订《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众创公司向由立峰公司施工的众创华苑15某、19某楼供应预拌混凝土,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并约定甲方结算负责人为徐某。2018年6月6日,立峰公司(甲方)与众创公司(乙方)签订《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所承建的众创华苑15某、19某楼商品混凝土从2018年6月1日起(含)由乙方直接供应、结算;金航商贸有限公司同甲方、乙方签订的三方协议至2018年6月1日终止。《补充协议》对商品混凝土的价格及付款方式重新作出约定。至2020年6月25日,众创公司与立峰公司共产生货款5345959元,已支付4839754元,截止2020年7月17日,剩余506205元未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中采购材料已确定实际施工人的,与承包人共同担责

众创公司在与立峰公司签订《合同》之前即2017年已开始向众创华苑工程供应混凝土。众创公司为众创华苑15某、19某、26某楼供应预拌混凝土,众创华苑15某、19某、26某楼由苏某某借用立峰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苏某某系实际施工人。

众创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立峰公司、苏某某向众创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506,205.00元,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21日的利息57,868.6元,本息暂计564,073.6元,并继续支付2020年1月22日以后的利息(以506,20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贷**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众创公司与立峰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及《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补充协议,并按约定向立峰公司承建的众创华苑15某、19某、26某楼供应预拌混凝土,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苏某某借用立峰公司的施工资质对众创华苑15某、19某、26某楼进行施工,该事实已被终审民事裁定书所确认,因此苏某某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给付货款的责任应由苏某某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中采购材料已确定实际施工人的,与承包人共同担责

对于众创公司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及《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中均对货款的给付方式及时间作出明确约定,苏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因此应从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起即2020年1月22日起向众创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立峰公司辩解称,众创华苑26某楼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该笔货款不属实,但根据众创公司提交的对账单可以证实该部分货款已实际发生,且已经过对账确认,因此对于立峰公司的辩解理由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一审判决:一、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众创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0620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2日起以506205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二、驳回众创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关于立峰公司是否应承担给付货款责任的问题。案涉《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徐某代表立峰公司与众创公司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上加盖了立峰公司的公章。在一审庭审中,立峰公司称徐某是苏某某的工作人员,但立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苏某某或徐某存在盗用其公章的行为,故应认定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为立峰公司与众创公司。案涉货物对账单上均由徐某签字,且预拌混凝土被实际用于立峰公司承建的工程,众创公司已向立峰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立峰公司应对所欠货款承担偿还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中采购材料已确定实际施工人的,与承包人共同担责

依据案涉合同约定,立峰公司应自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即2020年1月22日起向众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双方约定的月息2%超出法律保护的标准,应为无效约定,众创公司起诉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贷**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主张利息适当,二审予以支持。苏某某在二审中述称其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因苏某某未提出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二审对苏某某该主张不予审理。

二审改判: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众创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0620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2日起以506205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