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出租车有可能被收回吗 (赤峰出租车报废政策最新)

近日,赤峰市交通局发布了关于对《赤峰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等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对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和网约车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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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节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巡游车经营服务,是指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巡游车标识,以7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从事个体巡游车经营的,应具备赤峰市户籍。

第十一条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期限为8年,其中既有车辆经营权期限自本办法发布之日30日后起计算,新增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许可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对既有车辆经营权变更经营主体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8年,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计算。

过渡期内允许变更经营主体,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过渡期满后既有车辆不得变更经营权经营主体。车辆经营权属公共资源,不得擅自转让和移作他用。

第三章 巡游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六条 巡游车车辆更新时应当为新车,并符合以下条件:

经营期届满拟申请继续经营的或新增出租汽车,车辆除应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7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

(二)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及以上。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巡游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进行注册;

第四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费用:

(一)租乘的巡游车无计程计价设备、不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继续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票据的;

(三)巡游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驾驶员因交通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车辆经营权是指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取得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2年,旗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赤峰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节选

赤峰跑网约车和出租车,赤峰出租车有可能被收回吗

第二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中心城区网约车管理。

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应为本市号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5年;

(三)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应具备“一键呼叫”功能;

(四)车辆技术条件符合机动车运营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五)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12万(不含车辆购置税)

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及以上;

第十四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它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十五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身体健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提前公示作价规则及运价标准,并且要符合有关规定,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不设置专用标识,不得使用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识,不得巡游揽客及占用巡游车专用站点候客,不得线下交易。

第二十三条 一辆网约车不能同时接入2个及以上网约车平台,网约车辆可以在退出原网约车平台后,加入新的网约车平台。

第二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网络等电召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2年,旗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