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转移与三流合一冲突吗 (债权债务转让与三流合一)

从债权确立和转移看物流 资金 发票三流合一的本质

有关规定

国税发192号文件: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也就是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才能抵扣进项。

税务总局39号公告: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向受票方(购货方)收取了所销售货物的款项,或者取得了向受票方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准予抵扣进项。

192号文件在前,39号公告在后,显然后者是被逼无奈的妥协做法,前者的规定也是没有道理的单单一个赊销就无法执行了。

三流合一的本质解析:

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其实就是证明债权的成立的证明,如收货证明,入库单,欠条等,当然39号公告还是不全面的,个人建议应再出公告。它没有指出债权债务转移的情形,销售方的债权也就是购货方的债务,如果购货方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由第三方付款能算不算虚开?如A销售给B,C欠B款,B让C向A支付货款。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销售方债权转移,如集团公司代关联企业或分公司收款就是这种情况。

我认为准确全面的表述为: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向受票方(购货方)收取了所销售货物的款项,或者取得了债权确立凭据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销售方发生债务转移或购货方发生债权转移,能提供债权债务转移证明的不属于虚开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债权债务转移证明有很多形式:如三方协议,委托书等

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中的资金流包含;狭义的的资金流(现金收款,银行转账等),广义的资金流还应包含债权债务关系链,只要关系链不断都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总结一下:

纳税人向购货方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必须发生转移,因为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纳税人向购货方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债权债务转移链条不断,并取得有关证明,不管是第三方代购货方付款,还是第三方代销售方收款均不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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