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某网购平台上买了一包口罩,卖家保证会发货。在等待发货的过程中,买家却发现订单被该平台强制取消了,顺便补偿了一张3元无门槛优惠券。
买家认为他自始至终都愿意等待卖家发货,卖家也一直承诺会发货,平台从未询问过他的意见,凭什么直接取消他的订单?他无法接受补偿优惠券的做法。
在多方维权无果后,买家一纸诉状将网购平台诉至鄞州法院。近日,该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已生效。

2022年12月6日,原告小童通过某网购平台在一家生活用品专卖店购买白色口罩一盒共100个,实付款约50元。下单后,小童多次催促店铺发货,店铺客服答复“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发货迟滞,但会尽最快速度发货”。
与此同时,网购平台系统提示“若您需要申请退款或退货退款,点此获得解决方案”“帮我催促发货,点此获得解决方案”,上述两条提示 小童均未点击。
2022年12月12日
店铺客服回复小童表示“会陆续发出的”。
2022年12月13日
该网购平台自行发起申请,备注为“网购平台申请退款”,退款原因为“其他原因”。1秒钟后,该网购平台通过申请,备注为“尊敬的用户,非常抱歉,您的订单由于商家缺货,平台介入为您办理了退款,同时会为您补偿一定金额的无门槛现金券,您可以在个人中心-我的优惠券里面查看,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后小童收到了全额退款。
2022年12月13日
小童询问该网购平台“凭什么擅自取消订单”,未获回复。当日,小童又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白色口罩400个,实付款约260元。
和网购平台沟通无果后,小童以涉嫌欺诈为由将该网购平台诉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法院,要求该网购平台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赔偿500元。
被告该网购平台则答辩称: 其非案涉网络购物合同的相对方,且已尽到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审理中,该网购平台认为:该案所涉交易双方系原告小童与卖家,其仅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并非适格被告,原告权益受损应向卖家主张责任, 故申请追加卖家为被告。
但原告小童认为:损害其权利的就是网购平台,而非卖家,其要求网购平台承担的就是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宁波市鄞州法院经审查后对网购平台追加被告的申请 未予准许。
被告某网购平台的《发货规则》载明: 用户购买商品后,在特定情形下商家在规定时限内仍未发货,相关订单将被平台判定为缺货订单。对于缺货订单,平台……同时有权关闭交易并对消费者进行退款。
该网购平台确认, 该发货规则未在消费者端进行过公示,其取消案涉订单前未征询过原告小童以及销售方的意见。 此外,其按照系统规则对订单进行管理,取消订单时不会评估也无能力评估不可抗力对于订单的影响。
法院认为
小童自愿通过注册、登录和使用该平台进行购物,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而小童通过该平台购买了案涉商品,其与商家之间也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根据该网购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约定,该平台系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故原告小童与卖家之间的交易活动存在相对独立性。
网购平台可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但该些手段和措施均应以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交易环境、交易服务和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为前提。
结合小童与商家的聊天记录,以及小童从未点击系统发送的解决方案、从未申请退款的表现,可见小童与商家已达成一致意愿继续履行合同,并且从未要求平台介入双方的交易。
该网购平台在消费者与商家正常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考虑独立交易活动的具体情况,未征询消费者意见,擅自取消订单,显然有损网络交易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违反了用户服务协议约定,也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相背离,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小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网购平台提供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故其要求平台承担惩罚性赔偿500元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小童被平台取消订单后,在其他平台以更高的价格购买了口罩,确因此产生了损失,故鄞州法院综合考虑商品差价、违约行为性质等因素酌情认定该网购平台赔偿小童50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已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