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必背知识点 (非法经营罪和非法营运区别)

违反行政法规的非法经营行为,一定是非法经营罪吗?

一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经营方式不断创新,有一个罪名大家耳熟能详却又担惊受怕,那就是号称口袋(罪之)王的非法经营罪。立法上以列举的方式给出了一些入罪的罪状,同时又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使得该罪深不可测、莫名厉害。为进一步明确罪状、规范该罪的适用,司法机关不断地进行解释,导致可以适用该罪名的行为越来越多(详见附录),口袋越来越打。非法经营罪存在着大量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存在着大量的罪名交叉、重合的难题。如何正确认定非法经营罪,如何有效地排除掉不构罪的行为,确保罚当其罪,是司法公正必须要面对的大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问题。笔者最近有幸看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年5月16日判决的一个案件(通过无讼搜索到,未见到二审判决书,暂作为生效判决对待):虞文国非法经营宽带无罪案(案号:〔2017〕粤1971刑初2759号)。下面我们针对虞文国非法经营宽带案进行研究,提炼出非法经营罪的一些特点,以期对今后的司法审判和刑事辩护有所裨益。

二 案情及诉讼过程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虞文国,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荣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羁押,2017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30日被逮捕。2018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2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文国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11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期间,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6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于2018年3月5日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分别于当日同意。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虞文国及其辩护人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1月至5月,被告人虞文国在未取得有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用户驻地网业务及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利用其向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申请的7条宽带在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牛头村宏科电脑科技店等地架设线路,为多名用户提供宽带接入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非法经营数额达53885元,违法所得数额达20000元。

2017年5月26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牛头村宏科电脑科技店内将虞文国抓获归案,并在现场缴获路由器、5叠收据金额共计53885元、名片、广告纸等物品。

本院查明

据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虞文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法庭答辩情况】

在庭审中,被告人虞文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虞文国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虞文国犯非法经营罪没有异议,提出:1.被告人虞文国非法经营数额相对较小,情节相对较轻;

2.被告人虞文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请求对被告人虞文国从轻处罚。

【法庭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5月,被告人虞文国在未取得有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用户驻地网业务及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利用其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申请的7条宽带,在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牛头村宏科电脑科技店等地架设线路,利用路由器等,为多名用户提供宽带接入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被告人虞文国利用上述宽带,非法经营数额53885元,违法所得数额约20000元。

2017年5月26日9时许,东莞市公安局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报警,称怀疑东城区牛山牛头村宏科电脑科技店非法经营宽带。后公安机关到场检查,当日将被告人虞文国抓获归案,现场缴获路由器、收据、名片、广告纸等物品。

【证据出示及评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牛头村宏科电脑科技店,现场勘查发现路由器、单据等物品。

(二)物证

证实缴获案涉路由器等物证。

(三)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虞文国的经过,被告人虞文国是被动归案。

2.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虞文国的身份情况,无前科。

3.扣押清单:证实在被告人虞文国的黑色包内缴获5叠收据、7张广告纸、1本笔记本、9张写有内容的白纸、31张名片,12把工具,1个红色U盘等物品。在宏科电脑科技店后门靠右的墙上搜出6台网络设备,在被告人虞文国身上缴获手机1部。以上物品已扣押。

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虞文国名下的7个宽带业务属于家庭业务使用属性,被告人虞文国未取得该公司的宽带业务代理授权和线路装维服务代理授权。其中最早的一项宽带业务登记使用时间为2015年7月27日。

5.宣传单:证实宣传单的内容,即《通知》本栋楼已覆盖光纤网络,如有需要联系房东或致电133777701513。

6.收据统计列表:证实在被告人虞文国包内缴获的收据统计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金额共计53885元。被告人虞文国确认为其收取租户的维护及开通费用的单据。

7.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批复:证实东莞市宏科电脑经营部,未取得向该局申请及取得有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用户驻地网业务及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资质。

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该条用以说明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被告人虞文国经营宽带违反相关规定。

(四)视听资料

1.WAYOS维盟智能路由管理系统截图:证实被告人虞文国管理的用户账号的情况,虞文国指认为其对牛头村介入宽带账号进行管理的平台。

2.微信转账记录:证实甘某2六收取租客网络费用后,以微信红包形式转账给被告人虞文国的情况。

(五)证人证言

1.夏某1证实其为中国电信工作人员,中国电信公司发现东莞市宏科电脑经营部涉嫌非法经营黑网线(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报装光纤,再通过交换机将网线分发至其他用户)。经工商查询显示,该经营部于2014年12月10日成立,类型为个体户,经营者叫吴光标,实际负责人为虞文国。经查询,虞文国在2015-2016年间陆续报装共7条光纤。2017年3月前后,公司通过实时数据查询7条光纤同时在线78台电脑,799台移动设备。同时中国电信公司近期通过现场查看发现该经营部在东城街道光明社区、牛山社区一带张贴各种违法宽带宣传吊旗等宣传品。

2.卢某1证实担任中国电信东城分公司维修班班长。虞文国其在公司报装了7条宽带,其中有2条后来转给了黄某2,其根据公司总机和线路的走向判断出这些宽带是虞文国报装的。

3.黄某1证实2016年5月开始,虞文国开始找其帮忙宣传报装宽带,带宽为8-10M,每个月50元。通常情况下是虞文国向租客收取的,有时候租客将宽带和房租一起交给其,其就帮虞文国代收,再转交给虞文国。其没有向虞文国收取回扣。虞文国在其出租屋内贴了一张宣传单,写着“本栋楼已覆盖光纤网络,如有需要请联系房东或致电133777701513。”

辨认笔录:辨认出虞文国的情况。

4.甘某1证实2016年12月,其在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牛头三村三巷21至22号吉祥楼外面看到一名男子(经辨认为虞文国)在隔壁的出租屋拉宽带,其就过去问他是否可以装宽带,该男子说可以,装电信宽带为40至50元一个月,每介绍一个租客用一个月给其10到15元提成。其就介绍其租客找该男子安装宽带了,共介绍了七、八个租客,收费后其通过微信红包转给那名男子,其获利了三、四百元。该男子联系电话为133××××1513。

辨认笔录:辨认出虞文国就是帮其安装宽带的男子。指认其转账给虞文国的微信红包记录。

5.陈某证实2016年,其在东莞牛山宏科电脑店认识了一个装网线的虞老板(经辨认为虞文国),第二天虞老板就帮其拉好了网线,后来其有两个租客也找虞老板拉了宽带,每人每月40元。虞老板没有开具收据给其。

辨认笔录:辨认出虞文国就是虞老板。

6.证人杨某、袁某、沈某、唐某、陶某、魏某等人证言:证实虞文国帮其等人安装宽带的过程,证言基本一致。其等人不知道所安装的网线是否为正规网线,续费的时候如果虞文国没空,其等人就将网费交给房东。费用为每个月40-50元。

7.雷某1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经营宽带业务需要通信管理局的审批。

辨认笔录:辨认出虞文国的情况。

(六)被告人虞文国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虞文国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情况】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虞文国非法经营宽带的行为构成犯罪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被告人虞文国非法经营宽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可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可追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虞文国非法经营宽带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虞文国的行为构成犯罪,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虞文国无罪。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虞文国无罪。

(二)随案移送手机1部、网络设备13台,退回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三、对本案判决理由的评判

本案事实部分非常清楚,但对适用法律有不同看法。控方认为虞文国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行政许可,私自开展宽带服务业务,且非法经营额和非法所得额均达到了刑事处罚标准,应予科处刑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虞文国的行为构成犯罪”不能成立。现在笔者就此案判决无罪的理由展开论证。

(一)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其中国家规定指的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2.视同为国家规定之“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①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②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③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1]155号);

3.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1]155号)。

(二)虞文国经营宽带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本案控方提交给了法院很多证据(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实被告人虞文国在未取得有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用户驻地网业务及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利用其向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申请的7条宽带在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牛头村宏科电脑科技店等地架设线路,为多名用户提供宽带接入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法院查明的事实与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且被告人虞文国的非法经营行为已经达到了入罪的门槛。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项: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告人虞文国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是国家规定吗?经查,该条例系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属于刑法里所说的国家规定。

简单机械地判断,被告人虞文国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未经许可从事宽带业务,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同时其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了五万,符合刑法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这正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理由。

(三)没有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一定要入罪?

本案中被告人虞文国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规定,构成了非法经营。因为其经营宽带行为必须要取得行政许可,未取得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就是违法的。显然,对于此类行政犯,要进行刑事处罚必须以违反行政法为前提。

但是,违反了国家规定,从事了未经许可的经营行为就一定要入罪吗?未必!

第一,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的犯罪构成是必须要满足违反国家规定并且实施了与刑法225条前面三项危害性程度相当的行为。如果一般性地违反国家规定,其行为并不能与本罪列明的前三项危害程度相当,是不能入罪的。恰恰是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不被遵守。很多法院,只要见到违法国家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只要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一律入罪,导致此罪成为了一个新的口袋罪。被告人虞文国仅仅经营了大众生活需要的宽带业务,其业务并不能构成对电信业务的有力冲击,反而是对国有电信业务的一个补充。其不具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其违法的后果不能与非法经营罪列明的三点相提并论。

第二,《行政许可法》上的许可不能机械简单地等同于就是《刑法》上的许可。换言之,《刑法》第225条所称的“许可”与《行政许可法》中称的“许可”并不等同。

《行政许可法》中称的“许可”,具体包括五类:一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的“普通许可”,是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活动的准许,一般没有数量控制。二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的“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三是由行政机关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可”,也没有数量限制。四是由行政机关判断、确定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核准”,没有数量限制。五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的“登记”,也没有数量限制。“普通许可、认可、核准、登记”,显然不属于《刑法》第225条所称的“许可”。基于上述四点理由,没有取得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从事宽带业务时,不应纳入非法经营罪处罚,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诚如判决书所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可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可追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虞文国非法经营宽带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查《电信条例》之第69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该条例仅设定了行政违法后果,并未赋予刑法规制此类违行为,故不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四)虞文国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由上述分析可得,尽管虞文国行为违反了行政法,但仅仅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并不需要纳入刑法进行规制。另,笔者查询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月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宽带接入网络设施建设和运营”。可见,国家拟对于此类有关国民生活便利,希望引进竞争的方法,来强化服务质量。如果再对此类行为予以刑事规制,显然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也超出国民的预测性,超出现实生活的必要性。因此,对该罪做出罪处理,完全有法律依据、符合法理,更与现实生活相适应,是正确的。

四 笔者的希望

本案令人欣慰的是,在检察院提出事实无误的控告,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责的情况下,法院没有盲从。法院在充分考虑到本案法定犯、行政犯的特点,准确适用法律,作出了正确的无罪判决。尽管判决书给出的理由仅仅只有一点,并没有就无罪的理由展开详细的论述。但笔者认为,该点无罪理由站得住脚,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希望以后检法机关不要简单机械地运用似乎合乎三段论的逻辑判断,作出与国民生活不匹配,与国民对法律预测和感知严重背离,伤害国民朴素法感情的案件来。

附录:截止本文写作之日(2020年3月9日)前,所有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

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行为方式 【臭名昭著的口袋(罪之)王】

序列

核心行为

法律依据

罪状描述

1

非法买卖外汇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解释》+《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总纲)

A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RMB以上的;A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RMB以上的;A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100万美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0万元RMB以上的。

2

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的解释》+【《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的批复》】

违规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

3

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的解释》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

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新增】

《关于审理*私走**、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的解释》法释[2019]16号+《反兴奋剂条例》(2014修订)

违规+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5

非法经营非药品原料、辅料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的解释》第7条【法释〔2014〕14号】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规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

6

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的解释》第1-2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 盐酸克仑特罗 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 或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

7

非法经营食盐

《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的解释》

备注:未经处理的,数量累计计算;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或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的。

8

POS机套现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第12条{法释〔2018〕19号}

违规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9

伪基站+无限电*扰器干**+黑广播

《关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的解释》 第4条 {法释〔2017〕11号}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扰器干**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予刑事立案】

(一)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的;或(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数量或数额达到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备注: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应定性为刑法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10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

刑法第225条第(二)项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11

非法经营出版物案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A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或单位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 A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期刊15000本或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A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的。

12

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案

A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w以上的,单位15w以上的; +A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w以上的,单位五万元以上的; A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期刊五千本或图书二千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3

预防、控制传染病期间哄抬物价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法释〔2003〕8号)

第6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4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的通知》(公通字〔2004〕53号)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责。

15

有偿*帖删**+网络水军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谤诽**等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七条:违规且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5w,或违法所得≥2w(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w,或违法所得≥5w;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五倍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6

赌博机+鲨鱼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场赌**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场赌**为目的,违规+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珠钢**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的认定”: (a)个人非法经营数额≥5w,或违法所得≥1w(b)单位≥50w或违法所得数额≥10w;(c)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17

小锅盖+小耳朵+电视棒

七部委《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07〕38号

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或②单位非法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18

非法经营*草烟**专卖品(真烟)或为他人加工假烟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草烟**专卖品等刑事案件的解释》(法释〔2010〕7号)

立案标准:(a)非法经营数额≥5w,或违法所得≥2w;(b)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100条】(c)曾因非法经营*草烟**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草烟**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以上×5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起步价5年】

19

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关于办理*私走**、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的意见》

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 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制造*品毒** 或者*私走**、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未达到*私走**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以非法经营罪或*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定性处罚;

20

麻黄草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6号

(四)违规采挖、销售、收购麻黄草,没有证据证明以制造*品毒**或者*私走**、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1

非法贩卖*醉药麻**品或精神药品

《全国法院*品毒**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内部简称:武汉座谈会纪要】

行为人向*私走**、贩卖*品毒**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品毒**的人员贩*国卖**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醉药麻**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品毒**罪定罪。但是,行为人仅仅是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醉药麻**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2

擅自发行基金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2010)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

23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

A1,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予以取缔;A2,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以上2种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责;A3,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30w或违法所得≥5w

24

医保卡套药销售

《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

25

炒买炒卖墓穴+骨灰存放格位

刑法第225条第(四)项: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郑州(2010)管刑初字第454号莫继成非法经营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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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游外挂软件从事有偿代练升级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

【案号:南京(2011)宁刑二终字第10号】董杰、陈珠非法经营案

27

私设生猪屠宰厂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8

成品油(含汽油+柴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对未经行政许可审批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2008]刑二函字第108号

1,批发、零售或储存柴油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2,柴油闭杯闪点≤60℃

29

无证经营疫苗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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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

<关于打击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安部经侦局[2002]928号+<关于坚决打击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行为的通知>民航财发[2002]101号

非法代理销售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线机票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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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229号)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载下**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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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代购隐形眼镜、美瞳

卓永瑞、王学兴等非法经营案【浦东新区人(2016)沪0115刑初4065号】

隐形眼镜、美瞳、护理液是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属于三类管理类别的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应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才允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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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贷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a,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b,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亲近**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