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买一块手表带回来要缴费吗 (在国外买表直接戴回来可以么)

现在越来越多的国人会走出国门,而国内的奢侈品如名表跟国外差的可不是一点点,所以难得去一次的朋友都会在国外为自己或亲朋好友购置名表,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私走**?今天我们特别整理了一篇科普文章,让大家明白这种情况是触犯了什么法律规则。先看两期案例:

案例1:周某赴欧洲旅游时买了一块名表自己戴,回国时走绿色通道(无申报通道)入境被海关查到,因为当天未找到发票,手表被暂扣。次日,王某持发票去海关,随即被带到缉私局,立即扣下做笔录。海关告知其涉嫌*私走**手表,偷*税逃**款10多万,已经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王某被取保候审。

案例2:单某去美国公干期间在当地买了一块名表,当即戴到了手上,表盒放在行李箱里面,行李箱交给助理拉着。回国时二人均走绿色通道,李某顺利通过,助理则因为行李箱里的表盒被海关扣下。随后,李某被刑事拘留,海关认定其涉嫌*私走**手表,偷*税逃**款数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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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算不算*私走**?*私走**罪有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这些法规对类似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细细看一下:

1. 《海关法》关于“*私走**”的规定

《海关法》第82-84条是关于“*私走**行为”的规定,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第82条,其中对“*私走**行为”的基本概念做出了规定: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私走**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私走**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私走**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私走**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私走**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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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携带贵重物品不向海关申报”似乎确应认定为*私走**,税款超过10万元作为*私走**犯罪追究似乎也没错。但是,适用法律中最大的问题,就怕片面机械地看待、执行某一个法条,而忽略了其他的相关规定。

对于本文论及的“旅客携带贵重物品”进境未申报行为,还应再考察海关法的其他相关规定……

2. 《海关法》关于“旅客携带物品”的监管规定

《海关法》第46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第47条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其中,所谓“自用、合理数量”如何理解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中给出了解释:“‘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也就是说,“自用”和“合理数量”是两个不同的条件。“自用”是针对旅客所携行李物品用途方面的规定;“合理数量”则是在“自用”基础上,对所携行李物品的数量限制。合理数量具体是多少,并无明确的规定,而是由海关现场视情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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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旅客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并不代表可以免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规定,境内居民携带境外取得的自用物品进境,总价值不超过5000元,单一品种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确属自用但是价值超过5000元的,应当依法征税。

根据这些规定,旅客从境外购买名贵手表及其他物品携带进境,如果确属自用但是价值超过5000元的,依法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缴纳税款。虽属自用但是超出合理数量,也是要依法征税。

但是,如果携带应当征税的自用物品进境,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就该一律认定*私走**吗?我们还要再看一下相关的处罚规定……

3. 《海关法》及相关法规关于“旅客携带物品未申报”的处罚规定

如前所述,《海关法》第82-84条是关于“*私走**行为”的规定。除此3条规定的情形以外的违反海关法行为,除非明文规定的,均不属于“*私走**行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私走**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违规行为”是和“*私走**行为”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不是数量上的区分,而是根本性质上的差异。“违规行为”无论涉及税额多少,都不可能上升为“*私走**犯罪”。

关于旅客携带物品未申报的情形,《海关法》及有关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海关法》第85条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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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在“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中,第1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三)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依据上述规定,旅客携带“自用”物品进境未向海关申报的,只是“违反海关法监管规定行为”,可以补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但是不属于“*私走**行为”,更不能作为“*私走**犯罪”追究。

不过,虽然购买自用表是不涉及*私走**的,但也触犯了国家法律;携表过关时一定要申报纳税,切不可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