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19年6月,王某想购买一辆车,随后,王和B公司签订《车辆销售(代购)合同》,确定提车地点。双方约定了价格、代办事项保险等合计214000元,车辆质量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和汽车行业标准。可就在当月底,王某将车辆送去维修时发现,车辆有淹水可能,遂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该汽车属于水淹车辆。说好了是新车,拿到的却是淹水车,这让王某很气愤,他将汽车销售的B公司告上法院。一审期间,该车辆的初始销售方向法院出具说明,表明该车辆系经拍卖所得的水淹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B公司应当知晓车辆存在重大瑕疵而未告知消费者,存在隐瞒信息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案例二:来源于新浪微博的网友求助,“#315消费者权益日#我在郑州维权,我在2021年8月买了一辆7·20特大暴雨事件中报过保险的车,买后问题频出,中控失控,灯失控等诸多问题,找了鉴定机构打开地板为涉水车,我实名举报到市场监管局,从市场监管局得知该企业46辆车报了保险,25辆理赔,21辆没有理赔,我的车在21辆没有理赔车辆中。市场监管局一直未做出处理,给的理由是: 不做时间鉴定案子无法推进.(相关部门专家,时间鉴定是个伪命题,只能做是否涉水或泡水)”
“泡水车”指因车辆涉水导致水位浸泡至车辆 乘员舱座椅水平高度以上(包含座椅底板) ,使得车身较多电控单元被水淹没并导致电子元件需要更换或已经更换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并不是所有的欺诈就会“退一赔三”,该项责任的构成要件必须是重大瑕疵,一般水淹不能直接就等于重大瑕疵。
认定缺陷标准:根据对应检测项目的缺陷状态进行认定,综合车辆是否存在锈蚀、泥沙沉积、霉斑、霉味、积水、水痕(含拆卸清洗、翻新修复)痕迹等因素判定此车是否为泡水车。
所以说,4s店会在是否属于水淹车与消费者产生纠纷,而消费者自主进行的鉴定会遭到销售者的否认,司法的解决途径就是消费者到法院起诉立案,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事车辆进行鉴定,从而认定商家是否构成欺诈。
其他欺诈销售中重大瑕疵的构成类别:
“火烧车”,是指因车辆机械故障、电器故障、油路故障以及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结构件、机舱、中控台、重要线束等零部件受损,或者因车身过火单点面积达到0.5平方米以上或多点累计面积达到0.8平方米,使得车辆结构刚性变弱、需更换或由此原因修复的车辆的总称。
认定缺陷标准:根据对应的检测项目缺陷状态进行认定,综合车辆是否存在烧蚀、炙烤、融化碳化、熏黄熏黑或部件更换等等因素判定此车是否为火烧车。
“结构性损伤”,是指车辆发生碰撞后导致的“车身结构部件”严重受损。
当车辆发生下列情况致使相应部位出现变形、扭曲、烧焊、切割更换或褶皱等任一缺陷时,即可判定此车为结构性损伤:
1、A/B/CD柱、上下边梁曾经受损且受损面积大于等于15CM15CM的;
2、左右前后纵梁出现变形(除梁头连接板以外)修复或有更换;
3、左右前后减震器座有破损、变形、经过修复或有更换;
4、后叶子板面积有超过二分之一切割、备胎坑变形深度超过15CM或有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