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是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开展整治严重交通违法统一行动。在整治工作中,吉林高速公安吉林分局民警,抽丝剥茧查处了一名变造他人驾驶证,使用他人身份并无证做货车司机的的犯罪嫌疑人!
积极又主动,欲消除怀疑
16日晚8点,吉林分局民警在珲乌高速吉林西收费站执勤,对一辆号牌为吉BPH***蓝色厢式货车进行检查时,驾驶人声称自己叫马某,将身份证和驾驶证落在单位了,身份证号记不住,自己是1965年生人。驾驶人主动要求民警帮他在公安信息平台上查一下自己的身份信息,以证“清白”。
民警立即联系分局指挥中心,值班民警通过公安信息平台搜索,的确查到了一个叫马某的人,准驾车型A2,1965年生人。
假的真不了,细查定露怯
但民警将马某照片跟驾驶人进行多次比对,虽然相似,但无法确认就是同一个人。民警对“马某”起了疑心,而此时驾驶人一口咬定,自己就是马某!
为辩真伪,民警对查询到的马某其他相关信息提问,马某回答起来支支吾吾。在对其询问过程中,他始终不能清楚的表述自己的户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含糊其词。但坚称自己就是“马某”,并“自信”地声称:你们公安局啥查不着,我不怕查。”
随后,民警将驾驶人带回分局进一步核实。
再添俩身份,现奇葩关系
将驾驶人带回吉林分局后,办案人员兵分三路:一组对驾驶人依法进行检身检查,二组深查“马某”信息进行核查,三组查询该驾驶人驾驶的车辆。
一组民警从驾驶人随身物品中发现一张名为“张某”的居民身份证,又发现一个名为“谢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两张不一样名字的证件照片却都是驾驶人!
二组民警同时查询“马某”、“张某”、“谢某”信息,结果显示:谢某另有其人并不是驾驶人,驾驶人承认自己捡了谢某的驾驶证,而对于粘在证件里自己的照片却坚定“那不是我”!
查询“张某”身份信息发现,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照片比对证实驾驶人便是“张某”,而驾驶人却说张某是“比自己小一岁的堂哥”(这逻辑也给民警气笑了:比自己小的哥哥???);
对于“马某”,驾驶人先是咬定自己就是马某,而身份证号码、出生月日、家人等信息一概驴唇不对马嘴!后又称自己以前叫马某,后来又改名为张某,驾驶证是叫马某的时候的考取的,俩个人都是自己!但是无法解释为什么户籍、亲属、身份证号码都改变了!(这个逻辑,奇葩不?刺激不?)
小编忍不住要插嘴了:个人改名前后,身份证号码、户籍信息,绝对不可能改变!只不过多了一个“曾用名”!
三组民警通过询问了解到:驾驶人是某鸡场的司机,上班两个月,今日驾驶的蓝色箱货就是单位的车,老板正在单位等着接货。民警在驾驶人手机通讯录中找到单位老板电话,并与其取得联系。公司老板称“我们公司没有叫马某的员工,不过两个多月前招聘了一个叫“谢某”的司机,当时“谢某”提供了自己的驾驶证复印件。号牌为吉BPH***轻型厢式货车确实是公司的车,今天是名叫“谢某”的司机负责开这辆车去农安拉货。”
满嘴谎言,不能自圆其说!
民警通过公安信息查询、人像核查比对等证据证实,驾驶人就是“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马某”另有其人,和张某长得相像,取得A2驾驶证;“谢某”也另有其人,其机动车驾驶证上粘贴的是张某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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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层层证据证实后,张某用一个又一个的谎言试图掩盖无证驾驶的真相。对满嘴谎言的驾驶人,民警就真的无法找到突破口吗?机智的民警早在审查初期,就利用了一个假名字“马飞”来试探了张某,结果假的真不了,一试便露馅!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在确凿证据面前,最后张某交代,自己确实是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就是想用别人的驾驶证找点活干,挣点钱。马某是他很多年前认识的一个人,因为他俩长得像,所以就瞒着马某想“借用”马某的驾驶证信息开车、蒙混过关。而谢某的驾驶证是他捡的,顺手就把自己的照片贴到谢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上,冒充谢某找了货车司机这份工作,并交了女朋友!
最终,对于张某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对驾驶人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法律知识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后,吉林分局民警对张某所使用的*证假**展开了调查。经传唤其老板、谢某取证证实,张某变造了谢某的驾驶证,并冒充谢某欺骗工作单位,做了货车司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张某的行为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
11月17日,吉林分局经对张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编辑:孟楠 审核: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