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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最低限额注册资本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
3.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
4.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
5.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6.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申请资料:
1.法人股东出资典当行的股东会议决议;
2.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典当行章程;
5.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6.典当行内部审计制度;
7.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8.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
9.拟成立公司的全体股东的承诺函;
10.出资协议;
11.典当行财务会计制度;
1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应包含纳税记录);
13.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对拟申办典当行的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出具的审核意见;
14.典当行业务规则;
15.拟任典当行高管人员简历和个人无犯罪记录声明;
16.企业营业执照;
17.设立申请;
18.股东出资承诺书;
19.国有资产或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