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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着租来的车遭遇交通事故,本以为车辆已经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没想到······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7月底,陈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轿车使用,同年8月的一天,陈某驾车在平阳县鳌江镇某路段行驶,当他在转向车道调头时,周某骑着一辆电动车直行而来,因反应不及,周某紧急避让时车辆侧翻,导致其遗有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陈某驾车转向时观察不周,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和汽车租赁公司分别垫付医疗费10000元。因对后续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周某在病情稳定后起诉车辆所有人林某、陈某、汽车租赁公司和汽车交强险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承担经济损失。
在庭审中陈某辩称,根据租车时与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轿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财产险等商业险,相关的赔偿费用应由车主林某和租赁公司承担。
然而经过调查,该车辆并未投保商业三者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主林某未给投保商业三者险,陈某作为侵权行为人,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周某的经济损失,应在事故责任认定的全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承保的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保险金,不足部分由陈某赔偿。陈某认为租赁公司出租的车辆存在不符合同约定的瑕疵而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另行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解决。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向周某支付保险金120500元,陈某向周某赔偿经济损失85392.03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陈某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在签订合同时未审查租赁车辆的保险情况,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后续他可以根据合同向租赁公司索赔,但平白多了一桩纠纷不说,是否能顺利拿回钱也是个未知数。所以,广大市民在租赁车辆时应注意查看车辆各项情况是否与合同所述一致,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平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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