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开展人民禁毒战争,依法严惩*品毒**犯罪分子,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力遏制*品毒**犯罪的高发态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司法保障。近三年以来,两级法院共审结*品毒**犯罪案件282件44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12人,重刑率达25.16%。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鹰潭法院向社会发布4起*品毒**犯罪典型案例,彰显依法从严惩处*品毒**犯罪的坚定立场。
案例一
金汉丁等人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案
——跨区域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金汉丁、李木强组织人员在余江区制造甲基苯丙胺约275千克,并通过高速运输的方式,将装有*毒冰**的车辆驶入广东境内,以每千克28300元的价格卖出,制毒贩毒集团共非法获利6905200元。被告人谢福明、吴桥文、赖昌邦等人明知金汉丁要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情况下,帮助租用制毒场地,购买625千克麻黄碱及辅料,提供给其用以制造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
本案经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以被告人金汉丁犯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判处死刑;被告人李木强犯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谢福明犯制造*品毒**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违法所得6905200元予以追缴。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金汉丁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跨区域大量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典型案例,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数量近275千克,数量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犯罪分子,依法适用死刑,体现了对大宗*品毒**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的坚定立场。
案例二
黄智荣贩卖*品毒**案
——尿毒症患者治疗期间“代购*品毒**”牟利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智荣身患尿毒症。2018年,黄智荣在鹰潭市人民医院看病期间,从他人那里了解帮别人带货(*品毒**)可以赚到差价,便起了贩卖*品毒**赚取差价的想法。2018年7月初的一天,吕某电话联系黄智荣向其购买200元的*品毒***毒冰**及*果麻**;2018年7月7日,吕某再次电话联系黄智荣向其购买200元的*品毒***毒冰**及*果麻**;每次黄智荣赚取40元的差价。案发后,被告人黄智荣于2020年8月26日经贵溪市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
【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黄智荣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身患重病、住院治疗不是护身符,本案被告人黄智荣身患尿毒症,本应值得同情,但是为牟利,成为了*品毒**交易中的重要一环,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本案警示在*品毒**犯罪边缘游走的人们,切勿贪图蝇头小利与*品毒**沾边,切勿以身试法心存侥幸心理。无论你身处何种境地,都切莫“尝鲜”,都要增强禁毒防毒意识,增强对*品毒**的认知和抵御能力,做到洁身自好,远离*品毒**。
案例三
桂镇华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他人吸毒场所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2日,被告人桂镇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载熊某某、徐某某、肖某某共四人到鹰潭市购买了1000元*毒冰**及*果麻**后,被告人桂镇华驾车至某停车场,四人在被告人桂镇华驾驶的小型汽车内吸食部分*品毒**,后因担心被他人发现,桂镇华便将车开到某河边空地处,四人继续在桂镇华车内将未吸完的*品毒**吸食完毕。
【裁判结果】
本案经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桂镇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车辆能否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应看该车辆在实际使用中的功能性质。本案中的车辆是由被告人桂镇华支配且空间相对封闭,不应单纯认定为交通工具,而是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此案对教育广大群众,自觉*制抵***品毒**,守好原则底线,拒绝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筑牢全民禁毒防线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刚成年男子用抵押手机所得钱财为未成年人吸毒提供场所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乐某(2003年1月出生)伙同王某(2004年3月出生)、邱某某(2005年3月出生)等人从贵溪坐车到鹰潭步行街一家典当行,乐某将自己的手机抵押得1900元钱;随后,乐某订了鹰潭W酒吧布加迪威龙包厢并支付了980元费用,乐某、王某、邱某某等人在该包厢内玩。而后,乐某、王某、邱某某联系“猛子”购买“*粉K**”,拿到*品毒**后,乐某、王某、邱某某在该包厢内吸食。
【裁判结果】
本案经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乐某系刚成年男子,在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抵押手机,所得钱财为未成年人吸毒提供场所,行为恶劣。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一旦沾染*品毒**,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进而引发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此案旨在警示广大群众*品毒**之毒猛于虎,“吸毒一口,掉入虎口”,切莫为了寻求刺激沾染*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