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诈骗罪判刑案例 (贷款买车卖车诈骗案判刑)

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包力 通讯员 张建国

在一宗诈骗、合同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利用曾在某汽车贸易公司工作过的身份名义,假意代为买车卖车,明目张胆行骗。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法院”)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四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日,张某带邓某等人一同前往龙岗区某4S店看车、试驾,邓某看中一辆货车想要购买,张某谎称由他出面购买的话价格更优惠,邓某便现场向张某支付购车订金1万元。张某却将这笔钱用于赌博,并无办理购车事宜。后来,张某谎称需要支付剩余购车款,邓某又向其支付10万元,但张某并未给邓某购车。

另外一次,娄某在龙岗区某停车场与张某达成协议,以7.3万元转让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张某向娄某支付1.3万元定金并将车辆开走,当日即将该车以7.3万元出售给下家,但张某却未给娄某支付余款6万元。

再一次,李某找张某代购车辆,在按张某指引到龙岗区某4S店看车后,张某以低于4S店报价的价格让李某交钱给他代购,当日便收到了李某的定金7万元。然而张某收钱后并未帮助李某购车,李某要求退款,张某便以各种理由推脱,后不再与李某联系。

又一次,司某与张某达成协议向张某出售一辆轻型厢式货车,价格为7万元。张某以检修为由将车开走,次日便以69500元售出,但却没有支付司某钱款。

法院另查明,第四次行骗半年后,民警在上海市某酒店将张某抓获。被告人张某将骗得的钱财主要用于赌博等挥霍。

龙岗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谎称为被害人低价购车,在骗取购车款后,并未给被害人购车,在被害人要求返还时拒绝返还,被告人该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达成协议,约定购买被害人车辆,在未足额支付购车款的情况下,将车辆开走、转卖,后拒绝支付购车余款并逃匿,此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审读:喻方华